有檀越誠敬設美饌。供佛飯僧。時有一犬。擺腹搖尾。作乞憐之狀。比丘愍之分食餧狗。檀信不悅。白佛故制。
四代語防譏
來益食。不得言不用。若已飽當以手讓却之○不得爪頭。使風屑落鄰鉢中○不得含食語○不得笑談雜話○不得嚼食有聲。
增添曰益。佛制受食。至飽而後放鉢。若行食者來益。須者即以鉢托出。若已飽。當置鉢几上。或行食者更益。當以手讓却。代語止之。則謙讓之儀。正合理也。如出聲回者。則檀越信。施。恐生嫌鄙。又覺太麤。復動眾念△不得爪頭。使風屑落鄰鉢中者。謂自己受食。尚且不宜。何況同眾受食。使風屑落其鉢中耶。准律有三過。一動他念。二。失威儀。三。膩手污鉢。得罪△不得含食語者。一則語不明了。二犯非威儀。縱有人問。當咽已方答。
如含食而語。便是散心也。儒家且有寢食之訓。況釋子耶△不得笑談雜話者。溈山云。不解忖思來處。謂言法爾合供喫了聚頭喧喧。但說人間雜話。如心存五。觀。則無此過也△不得嚼食有聲者。行護云。食時不得大攪。及啜羹粥作聲。眾中食訖。不得漱口作聲。凡嚼食。須合唇吻。餅果。當細擘食之。
五權宜如制
如挑牙。以袖掩口○食中或有蟲螘。宜密掩藏之。莫令隣單見。生疑心○當一坐食。不得食訖離座。更坐○不得食訖。以手指刮盌鉢食。
挑者。揚也。謂隨眾受食。不可揚牙。待食畢。至僻處揚之。若急欲揚者。宜以衣袖掩口。穢污之事。不得向人。如不掩者。一則。自失威儀。二則。令他起厭惡心。縱在弟子面前。亦當回護△食中或有蟲螘等句者。夫行人造飯食。非不欲以精潔者供奉。其間或有蟲螘。誤入飲食之內。見者當密藏之。鄰單。即比座也。若令彼見。或疑忌心生。至於變吐。不能復食。則檀越不能得如意福△不得離座。更坐食者。謂洗鉢起身。恐食時已過也。
有正務則開△不得以手指刮盌鉢食者。謂手指刮盌鉢。如同餓夫。非是出家道品。亦不得以舌舐食。
六食儀應法
凡食。不得太速。不得太遲○行食未至。不得生煩惱○或有所需默然指授。不得高聲大喚○不得盌鉢作聲○不得食畢先起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