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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盜戒(分二)初標名

  二曰不盜。

  釋。物各有主。不與而取。名之為盜。盜之為咎。其害匪輕。良以稟形六趣。莫非貪欲為源。受質三儀。並是戀財為本。臨財苟得。非謂哲人。見利忘義。豈成君子。蘇子云。苟非吾之所有。雖一毫而莫取。所以憍梵損粟。必受牛身。比丘嗅香。池神呵責。罪招有自。因果無差。是以嚴遮。勿令有犯。恐一墮落。則求出無期。故大師於十戒解中。皆具息惡行慈之意也。

  二釋義(分三)初述律。二引證。三結勸。初中(分四)初明境

  解曰。金銀重物。以至一鍼一草。

  釋。梵語蘇伐羅。此云金。梵語阿路巴。此云銀。重物者。謂物件雖多。四法攝盡。一。體重價重。謂金銀七寶等。二。體輕價重。謂紬綾緞帛等。三。體重價輕。謂木石等。四。體輕價輕。謂草葉等。今以貴價在前。故曰重物。以至者。是舉前後之重輕。以達其中也。一鍼者。言其最微。一草者。言其最輕也。如來大慈。凡有盜境。一切俱制。境有三品。佛。法。現前僧。四方僧。父母。師長物。名上。人天物。名中。鬼神。畜生物。名下。

若有犯者。隨事所定。

二顯戒

  不得。不與而取。

  釋。不得者。禁止之語。不與取者。謂前人不與。而取奪之也。正是業主。故律云。若物屬他。他所守護。前人不與。舉離本處。即成盜罪。華嚴云。若物屬他。起他物想。終不於此。而生盜心。乃至草葉。不與不取。何況其餘。資生之具。故知經律。皆禁止也。

三有主

  若常住物。若信施物。若僧眾物。若官物。民物。一切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