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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-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-沙弥律仪要略述义-清-书玉*导航地图-第10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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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釋。依文析義曰解。上至者。最上也。佛為天中之天。聖中之聖。世出世間。最尊最上故。十方三世曰諸。三覺具圓曰佛。已成正果曰聖。靈超萬物曰人。模範後學曰師。六和清淨曰僧。木本水源曰父母也。葢佛能示法。師能傳法。僧能弘法。父母養育劬勞。恩同於佛。然世間父母。生長色身。出世父母。生長法身。律云。當念父母。及師長恩。精勤行道。以報其德。既云念恩。豈有傷害。今所論者。緣提婆達多。推石壓佛。傷佛足指。

故懺悔法中。有出佛身血一逆。所以大師以七逆最重。而列於前也。聖人。指果位中人。師。指和尚。闍黎。僧。指羯磨。轉法輪者。父母。生身為重。設有犯者。即名為逆。不通懺悔。墮阿鼻獄。受無量苦。下至者。極盡也。謂到此微細。至極盡故。蜎飛。空類化生。蝡動。水類濕生。昆者。蟲之總名。有曰昆蟲。蟁也。江南有吐蚊之鳥。塞北有蚊母之草。此方蚊子。生於朴樹果中。虻蟲生於榆樹莢中。微細。最小也。凡肉眼所能見者。俱攝於內。

謂非但大形眾生。不可殺害。乃至極微細者。亦不可傷也。謂蠢動含靈。皆有佛性故。如來大慈。凡有殺境。一切俱制。境有三品。諸佛聖人。師僧父母。名上。一切人天。名中。四趣眾生。名下。若有傷者。隨事所定。

二顯戒

  但有命者。不得故殺。

  釋。但。凡也。乃總結上文而言。命者。謂一切眾生。皆以識息煖三。色心相連。名之為命。故者。有心故作顯非錯誤也。不得。遮止之辭。謂凡有秉形而具生命者。不得故發殺心。而奪其命也。然誤傷亦有誤傷之報。如朝野僉載。梁武帝素常敬信榼頭師。時遣使召之。帝方與人下碁。欲殺一段。聲曰殺卻。使遂斬師。帝棊罷喚師。使言。向者陛下。令臣殺卻也。帝問師臨死有何言。使曰。師云。貧道前刼為沙彌時。以鍬剗地。

誤傷一曲[(乏-之+虫)*善]。今帝是也。此報固宜。誠所謂假使百千劫。所作業不忘。因緣會遇時。果報還自受。要知十界。同一心體。迷之而為蜎飛輭動。悟之而為諸佛聖人。故如來大慈。一切俱制。

三明法

  或自殺。或教他殺。或見殺隨喜。

  釋。或者。不定之辭。謂殺事雖多。略有三種。隨所作結罪。故言不定。自殺者。謂自身行殺。或以手打。或用刀杖。或推落坑壍。及以毒藥等。此身業造罪。亦兼於意。教他殺者。或教彼以手打。乃至毒藥等。或教彼依如上法。而自死。此口業造罪。亦兼於意。殺雖他人。罪歸自己。見殺隨喜者。謂見他人行殺。自心隨之。而生歡喜。雖非身口親作。然三業之中。意業為主。故皆得罪也。詳如大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