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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藏經沙彌律儀要略述義

清書玉科釋



  沙彌律儀者。明事之典也。雲棲要略者。顯理之書也。事即戒相威儀。理即無作戒心。事無理不明。理無事不顯。事理一如。戒心明矣。葢如來大慈。說是戒經。使出家者。無為無欲。清淨自守。但經律深奧。義廣難明。故大師乘願而來。刪繁取要。略而解之。以世間法。釋出世間法。以出世間法。顯世間法。其間少研罪相。多於勸持者。意謂沙彌初入道門。未便預聞篇聚也。吾本師見月老和尚。中興止作。觀其要略文理優暢。感發初機。

故傳戒三十餘年。凡受戒者。必令深思熟讀。使其威儀庠序。知所施行。乃與登壇受具。是以此書盛行於世也。然大師以春秋之才。而解戒相。用禮記之法。而輯威儀。若非窮究經律。博通傳史者。則不能識其源委也。余數十年來。恒以為念。因此朝夕黽勉。遍搜內外諸書。析義消文。積成上下兩卷。名曰述義。謂述其要略之大義也。後之覽者。倘因跬步而登山。由初津而入海。即達如來境界。事理宛然。則知一切治世語言文字。

皆與實相不相違背也。

旹康熈戊子年桂月吉且,毗陵佛菴玉道者題於西湖昭慶之法乳堂

凡例

  沙彌十支戒相。是五篇三聚之基。二十四門威儀。乃三千八萬之本。必須清淨守持。以為八德之要。凡受戒者。不可忽也。  前之十戒。次第已分。後之威儀。條章先列。自不庸科。然其間解法。事有差殊。有直釋戒相者。有以世法比量者。有顯果報者。有立誓願者。及諸威儀。亦有不同處。若非科釋。難以標指。故今逐節加科。庶使未瞻全文。則先知大意也。  戒相威儀。及與題目。俱書頂格。解方則低一格。科釋。又低一格。皆用大字。

述義。則書小字雙行。一則敬重律儀。二則解述分明。其威儀中。雖以數事合為一科。然每事下。仍用○圈以別開。述義復用△角而標出。眉目清楚。庶無混濫。  釋此解文。原為顯發其中本意。故經依經述。律以律明。適遇古德箴誡之言。亦錄數語。以為助顯。所引外書。亦用世典釋之。並非臆見胸談。  沙彌律儀事不同於比丘。故其中所結輕重開遮。大槩而已。況且人心不古。聞開。則切記於心。見遮。則視為故紙。若使預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