噫。是慨歎之聲。歟。是語末之辭。亦是歎辭。謂殺生之罪。苦報無量。窮劫受殃。誠可愍傷。則不可不為切戒。如輪轉五道經云。為人喜殺者。後生作水上蜉蝣之蟲。朝生暮死。大論云。佛言殺生有十罪。一心常懷毒。世世不絕。二眾生憎惡。眼不喜見。三常懷惡念。思惟惡事。四眾生畏之。如見虵虎。五睡時心怖。寤亦不安。六常有惡夢。七命終之時。狂怖惡死。八種短命業因緣。九身壞命終墮於地獄。十若出為人。常當短命。如經所說。
可不深戒哉。
△二曰不盜
物屬於他。他所守護。不與而取。名之曰盜。
解曰。金銀重物。以至一鍼一草。不得不與而取。
舉金銀。已兼七寶。重物即衣食器具等。貴價之物。一鍼一草。是物之最輕小者。以至者。是舉前後之重輕。令達其中者也。
若常住物。
即十方僧物。但贍部州內。所有出家佛弟子眾。皆悉有分。
若信施物。
謂施主持物至寺布施。而未分與僧者是。
若僧眾物。
是現前僧物。方等經華聚菩薩云。五逆四重。我亦能救。盜僧物者。我不能救。三昧經云。盜僧鬘物者。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。大律云。若盜佛塔物。及寺中供具。即犯道罪。若盜他經卷。計紙墨值犯罪。寶梁經云。寧啗身肉。終不用三寶物。得大苦報。罪受一劫。若過一劫。以侵損三寶物故。又佛法僧物。各有所屬。不得互用。用則計直成罪。常住僧物。亦各有所屬。不得互用。如大律廣明。此不繁錄。唐汾州。啟福寺主惠澄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