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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-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-沙弥律仪毗尼日用合参-清-戒显*导航地图-第2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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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刻毗尼日用補之。至今諸方說戒。皆宗尚此二本。余自蒙聖恩老和尚付授之後。兼命戒壇軌範。亦以此二本。為諸學者講論。嘗曰。天地之象。奇偶而已。吾人之身。頂天立地。亦奇偶而已。如頂首為一身之尊。不可偶也。偶則不可曰尊。故奇之。手足為一身之用。不可奇也。奇則不能成事。故偶之。要略之於日用。全體是波羅提木叉。故當寶之。如我身之頂首手足。不可暫離也。曷不裒成一集。以便學者頂戴乎。雖然。余何人耶。敢創斯論。

葢承雲棲報國志願未完。重為編次。以極其備。非別有所加也。然恐學者不知雲棲斷章句法故。即於句下。引證經史。并彙箋之。俾其即知經史源委。不至朦朦。又恐學者觸途滯句。不知格外之機。復拈五燈諸家語錄。消其文字習氣。使其覿露胸襟不須借借。由是合而參之。同而不混。參而合之。類而不齊。譬如目前萬法。莫不於此大○相中。合則萬法全歸。參則萬法全放。參之合之。神而明之。不妨於此經中。略拈一字。可以驗盡諸方。是凡是聖。

是正是邪。是如來禪。是祖師禪。阿誰能越此一字之關。余故曰。此經乃佛佛祖祖之關鍵也。合參者。豈非展如來藏之樞機。開祖師關之匙鑰。得其法者。不費纖芥之勞。無須鎖子。豁然自開。不得其法。雖有舉鼎拔山之力。亦難啟固閉。今則并匙鑰之法具在。以待夫過關者當下驗取。

康熙辛亥春王靈岳石樹道人書于吳門舟次

凡例

  此合參。惟沙彌菩薩上上根器者。乃可參閱。非為小根小莖者說也。故參禪者。未得入頭。不得先看語錄。未受戒者。不得先閱律藏。所以起七參禪時。一切經書置之高閣。誦戒說戒時。嚴查未受戒者。必先遣出。可見初入禪律之門。古法尚在。凡今愛樂合參。須發心受戒。然後批閱。亦未為晚。如違得罪先聖。自取殃禍。  合參大旨所貴。即禪即戒。即戒即禪。禪戒並行。不相違背。故參禪到觸背不得。處正見持犯不得處。持犯不得處。

正見觸背不得處。觸背持犯。四路交加。如何回避。凡閱此者。須高著眼。  經律事原直截。理固幽深。不啻該大藏之文。亦乃貫別傳之旨。故所註皆是聖賢經史。引證無非祖師機緣。自笑從先鹵鈍。閉戶無聞。且圖起後英靈開卷有益。恍然見千古於目前。悟一時於言下。乃不顧歲時老邁。筆力衰微。專為流通。草草成勒。但恐句章差舛。點畫淆訛。寧不開罪先聖。抑將遺誤後昆。仰質高明。誨人不倦。鑑我苦心。不妨指示。是即再世師恩。

感佩無既。  木公裒述十戒論。字字[打-丁+(容-口+又)]閱律藏乃成。復引經律注論下。讀者謂不應以經律注論下。殊不知論注經律也。讀之者。寧不悚然警惕。從此徵善去惡耶。因次第附於十戒篇後。  本律云。不習學外書子史治世典章。善戒經云。若為議論。破於邪見。若二分經。一分外書。不犯。由此觀之。當辨其書之邪正可否。非漫言不習。此為初地學者。無暇習之。若為議論。破於邪見。則用治世正典。而為開導。

即同如來所說正法。法華云。治世語言資生業等。皆順正法。豈妄言哉。今合參不但慣用六經之言。至於詩文謠諺。無不採摭。無非左羽佛法。俾諸後學爽然自識。若夫荒唐非僻邪語。痛禁絕之。  經書部帙雖同。事理前後各異。不復別標題目。以此◎別之。勿使紊亂脉絡。涇渭自辨矣。  凡注上無經書題。及虗一字者。即余管見大意。為開發初機。非敢污尊宿耳目也。  飜譯名義五不飜中。秘密不飜。古德云。陀羅尼藏皆不可解。余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