禮拜不得占殿中央。是住持位。
【箋】中央。是主法之位。雖前戒。不敢擅占。此位。況後戒者。
有人禮佛。不得向彼人頭前經過。
【箋】其義有二。一。恐妨禮佛正觀。二。恐足起塵悖。觸彼頭面。令彼煩惱故。
凡合掌。不得十指參差。不得中虗。不得將指插鼻中。須平胸高低得所。
【箋】憍慢禮者。謂指合。而掌不合。有掌合。而指不合。由心散慢故合掌下三句正形寫不存觀法。懶惰懈怠之狀。若禮佛不存觀法徒禮何益。論語。手與心齊。高不過揖。與合掌義同。觀音義疏。此方以拱手為恭。外國以合掌為敬。手本二邊。合而為一。表專至一心也脫有個漢。向纔合掌處。頓悟臨濟三玄要旨。也不為分外。
不得非時禮拜。如欲非時禮。須待人靜時。
【箋】朝暮大。眾同時禮佛之時。除此二時私自禮佛。雖是好事。未免招搖動眾。若人靜時。及閒居獨處。無礙時時禮佛。
師禮佛。不得與師並禮。當隨後遠拜。
【箋】尊卑上下。不可紊亂。故不得與師並肩禮佛。隨後遠拜。以別別上下之分。
師拜人。不得與師同拜。
【箋】凡師與人作禮。非前輩耆宿。即師友道。若渾然同拜。不別尊卑故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