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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三十。任倩共作

  菩薩有人來倩。我有事緣。當為營辦。所謂共去共還。營佐眾事。有所營了。守護財物。和合鬥訟。經辦飲食。修福德業。若一二事。不為作者。犯重垢罪。若懶惰不為。犯輕垢罪。不犯者。若病。若無巧便。若自有事。若彼能辦。若不相倩。若無益事。若為調伏滅惡增善。若無他倩。若報他作。勤修善根。若自闇鈍。恐失業次。若有僧限。護多人意。是名不犯。

  三十一。慈心瞻病

  若菩薩。見病眾生。以惡心瞋心。不贍養者。犯重垢罪。若懶惰不養。犯輕垢罪。不犯者。若自有病。若無巧便。若倩他看。若彼病者。自有眷屬。若知病者。能自經給。若久病。若人猶能起止。若欲勤修增上善根。若極自闇鈍。恐失黨次。若失看病。如病。餘貧窮苦惱。亦復如是。是名不犯。

  三十二。隨宜教示

  菩薩。見前眾生。應有利宜。無有方便而能發起。菩薩惡心瞋心。不教示者。犯重垢罪。若懶惰不教。犯輕垢罪。不犯者。若無方便。若使他教。若彼自有善知識。若為調伏滅惡增善。若示彼方便。更瞋反戾。無有敬愛心。強得自用。是名不犯。

  三十三。念報施恩

  菩薩。眾生給施所須。應念其恩。若惡心瞋心。不念恩報恩者。犯重垢罪。若懶惰不報。犯輕垢罪。不犯者。若自無力。若無巧便。若為調伏滅惡增善。若欲念報。施主不受。是名不犯。

  三十四。慰喻亡失

  菩薩。見人親里死亡。若亡失財物。種種憂苦。若惡心瞋心。不往慰喻者。犯重垢罪。不犯者。如前倩菩薩中說。

  三十五。索物須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