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得無作戒體。則善名有作。已受戒後。已得無作戒體。雖犯失意之罪。僅名有作不淨。以例未受惡戒。未發無作惡律儀時。則惡名有作。已受惡戒。已發無作。雖或有時遇生不殺。遇物不盜等。僅名有作善也。夫初受戒時。即發無作妙戒。所有功德。念念無量。故於二十八種失意之罪。雖或偶犯。但違無作。名為有作。如人偶病。服藥則痊。惟不服藥。則能致重。或復致死。倘不受戒。縱發菩提。如中陰未曾受身。依何行菩提道。紹佛種姓也哉。
第二。耽樂飲酒
若優婆塞。受持戒已。耽樂飲酒。是優婆塞。得失意罪。不起隨落。不淨有作。
滿分菩薩。一滴入口。亦失意罪。四分以下。耽樂方成失意罪也。以酒為藥。以酒塗瘡。並名非犯。
第三。惡心不能瞻視病苦
若優婆塞。受持戒已。惡心不能瞻視病苦。是優婆塞。得失意罪。不起墮落。不淨有作。
惡心。故得罪。有慈心而力不逮者。非犯。
第四。有乞者不與
若優婆塞。受持戒已。見有乞者。不能多少隨宜丐(音蓋乞取也行請也)分與。空遣還者。是優婆塞。得失意罪。不起墮落。不淨有作。
所乞非宜。或自實缺乏此物。無以應之。非犯。
第五。見四眾不能迎拜問訊
若優婆塞。受持戒已。若見比邱。比邱尼。長老先宿。優婆塞。優婆夷等。不起承迎禮拜問訊。是優婆塞。得失意罪。不起墮落。不淨有作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