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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。一是人(謂所殺者人。非畜生等)。二人想(謂意在殺人)。三殺心。四興方便。五前人命斷。今之自作。教人遣使。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。故奪彼命時。犯不可悔罪也。不可悔者。初受優婆塞戒之時。說三歸竟。即得無作戒體。今犯殺人之罪。則失無作戒體。不復成優婆塞。故不可作法懺悔也。既不可悔。則永棄佛海邊外。名為邊罪。不可更受五戒。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。亦不得受沙彌戒。及比邱戒。

亦不得受菩薩大戒。惟得依大乘法。修取相懺。見好相已。方許受菩薩戒。亦許重受具戒。十戒。八戒。及五戒等。爾時破戒之罪。雖由取相懺滅。不墮三塗。然其世間性罪仍在。故至因緣會遇之時。仍須酬償夙債。除入涅槃。或生西方。乃能脫之不受報耳。可不戒乎。

  復有三種奪人命。一者用內色。二者用非內色。三者用內非內色。內色者。優婆塞用手打他。若用足。及餘身分。作如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是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用非內色者。若人以木。瓦。石。刀。矟。弓箭。白鑞段。鉛錫段。遙擲彼人。作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
用內非內色者。若以手捉木。瓦。石。刀。矟。弓箭。白鑞段。鉛錫段。木段。打他。作如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是罪不可悔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
  此三種亦皆殺法。所謂興方便也。手足身分。是凡情之所執受。故名內色。木瓦石等。是凡情所不執受。名非內色。有處亦名外色。用彼內色。捉彼外色。故為雙用內非內色也。因此方便而死。不論即死後死。總是遂其殺心。故從前人命斷之時。結成不可悔罪。後不因死。則但有興殺方便之罪。未遂彼之殺心。故戒體尚未曾失。猶可殷勤悔除。名為中可悔罪也。

  復有不以內色。不以非內色。亦不以內非內色。為殺人故。合諸毒藥。若著眼耳鼻身上瘡中。若著諸食中。若被蓐中。車輿中。作如是念。令彼因死。彼因死者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亦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

  此以毒藥為殺方便也。既不用手足等。又不用木石刀杖等。故云不以內非內色。而前人命斷是同。則不可悔罪亦同。

  復有作無煙火坑殺他。核殺。弶殺。作穽殺。撥殺。毗陀羅殺。墮胎殺。按腹殺。推著水中火中。推著坑中殺。若遣令去就道中死。乃至胎中初受二根。身根。命根。於中起方便殺(弶者。木檻詐取也。撥者。弩石也)。

  此更廣標種種殺方便也。核弶及撥。皆是殺具。毗陀羅即起屍呪術。下文自釋。餘並可知。

  無煙火坑殺者。若優婆塞。知是人從此道來。於中先作無煙火坑。以沙土覆上。若口說。以是人從此道來故。我作此坑。若是人因是死者。是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因是死。犯不可悔罪。若不即死。後不因死。是中罪可悔。為人作無煙火坑。人死者。不可悔。非人死者。是中罪可悔(從人邊得方便罪。不從非人邊得殺罪也。以於非人。無殺心故)。畜生死者。下罪可悔(下字恐悞。准一切律部。亦是中罪。亦從人邊得方便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