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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發隱。在家未當福田之任。無受施事也。

  合注。標此戒為故起犯戒心戒。

  若佛子。信心出家。受佛正戒。故起心毀犯聖戒者。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。亦不得國王地上行。不得飲國王水。五千大鬼。常遮其前。鬼言大賊。若入房舍城邑宅中。鬼復常掃其脚迹。一切世人。皆罵言佛法中賊。一切眾生。眼不欲見。犯戒之人。畜生無異。木頭無異。若故毀正戒者。犯輕垢罪。

  合注。謂出家菩薩。本以信心受戒。故堪受一切供養。堪受人天鬼神恭敬。若受而故毀。便不得受一切供養。便為鬼及世人所賤。可見戒之不可毀犯如此。奈何起心故欲毀之。雖尚未毀。先已從心結罪矣 此是性遮二業。輕視戒律故。三緣成罪。一。是犯。二。犯想。三。起心欲犯。念念輕垢。又戒本經云。起五葢心。不開覺者。是染污犯。亦此兼攝 大小俱制。小乘即所謂輕戒罪也。隨所犯罪。更加一輕戒罪。大乘亦應例此。又大士執心。

嚴於聲聞也。若本無故毀心者。但隨事結本罪。不加此罪。若直起此心。未犯事者。小但責心。大亦應懺 惟遮不開 果報者。任其故起。則障增上戒。障增上心。障增上慧。得輕戒罪。若能開覺。則戒根堅固。定慧可尅。

  發隱。地水者。舉況也。地水且然。況他物乎。阿毗達磨俱舍釋論云。犯根本罪者。於大眾食及住處。佛不許此人噉一段食。踐一脚根地。觀此。則知破戒比邱。天地雖寬。無處可著。檀那雖眾。滴水難消。可不懼哉 持戒之人。善神衛體。破戒之輩。惡鬼隨身。何也。善惡氣分。自然相感。如世貴人。輿馬僕從之所衛護。如世囚犯。杻械兵卒之所防禁也。此諸惡鬼。存日障其前途。故威德日消。所作不利。死時引入地獄。故身心痛苦。

神識昏迷。又掃其脚迹者。經言。賢聖誦經行道之處。其地皆為金剛。今此惡人遊行之處。其地皆悉穢染。鬼安得不掃其脚迹耶。佛法中賊者。破戒惡人。所謂偷佛衣。盜佛飯。在佛法中。反害佛法。非大賊而何。 寶積經云。自知犯戒。受信施。是名第四微細煩惱。出家之人。具此煩惱。如負重擔。入於地獄。

○第四十四不供養經典戒

  疏。三寶皆應供養。若不修者。乖於敬謹之心。故制。七眾同。大小不全共。菩薩應修五事。聲聞五篇輕重。法應誦持。餘事不制。

  發隱。菩薩五事具後。聲聞五篇。第一四重。第二僧殘。第三合尼薩波逸第四提舍尼。第五突吉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