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敢違古佛之恒規。迦葉終遜文殊。所以順請主之本意。又下座或沙彌等說法。則登法座 果報者。不敬戒律。遠離正法。依戒相敬。出生勝益。如往昔雛猴及象因緣。具在經律。
○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
疏。福慧二嚴。如鳥二翼。不可不修。垂出要之道。故制。七眾同。大小乘不全共。菩薩攝一切善。應修。聲聞夏分自誓。應修福業。餘時不制。
發隱。出要之道者。福慧雙修。出離生死捷要之道也。福輕則恒罹障緣。慧淺則多行錯路。故曰乖出要之道。夏分自誓者。坐夏則修。修則有限。非若菩薩無時不修也。
若佛子。常應教化一切眾生。建立僧坊山林園田。立作佛塔。冬夏安居坐禪處所。一切行道處。皆應立之。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。講說大乘經律。若疾病。國難賊難。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棃亡滅之日。及三七日。四五七日。乃至七七日。亦應講說大乘經律。一切齋會求願。行來治生。大火所燒。大水所漂。黑風所漂船舫。江湖大海羅叉之難。亦讀誦講說此經律。乃至一切罪報。三惡。八難。七逆。杻械枷鎖。繫縛其身。多婬。多瞋。多愚癡。
多疾病。皆應講此經律。而新學菩薩。若不爾者。犯輕垢罪。
疏。修福。自作教他。文中略序七事。一僧坊。二山林。三園。四田。五塔。六冬夏坐禪安居處。七一切行道處。凡此流類。悉應建立。力若不及者。不犯。修智慧。亦自作教人。
發隱。自作教他者。作此七事。並教化眾生。令作此七事也。按要集第十經云。佛言。爾時道俗訛替。競興齋講。強抑求財。營修塔寺。依經不合。反招前罪。葢言非理募化。而自附營修。以公濟私。誣因昧果。所謂天堂未就。地獄先成。如是修福。不如避罪。學者又不可不明辨也。
合注。建立僧坊等。制令修福。講說大乘等。制令修慧 此是遮業。隨力應修。遇緣當為而不為。一一結罪。除力不及者。無犯。此即戒本經所謂住少利少作少方便也。若慊恨心。是染污犯。懶惰懈怠。非染污犯 大小不全共。聲聞夏安居時。應修房舍。餘時不制。大士一切時中。應修福業 開遮者。或常修禪誦等一切勝業。無暇他營 果報者。不修則失二種莊嚴。修則菩提資糧。任運增長。
如是九戒。應當學。敬心奉持。梵壇品當廣明。
合注。此總結第四段九戒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