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制僧居。必先結界。若不結界。一切作法等事。咸無成濟之功。眾僧得罪。又五分云。義准尼僧。自結大界。以護別眾故。 二部十師。必須精嚴如法。知律僧尼。非謂頭數滿足而已。主法者。宜先稱量。 二部執事。各有所屬。不宜溷雜。尼授本法。惟用尼司。至大僧中。比丘方為料理。 二部授戒。重在大僧。尼授本法。俱遵大僧儀式。不得隨世所行。有違佛制。 尼受大戒。必在二部僧中。方為如法。先於本部。審過懺悔。
授與十支。或六法戒。所學清淨。生增上心。次授本法。然後從比丘僧。乞受大戒。入三寶數也。今雖從權受者多。然亦須知律法森嚴也。 如律所明。不受沙彌尼十戒。而受具足戒者。無有是處。故文中疊出沙彌尼字。以顯階級不亂也。 獨授戒法。原無等字。三人一壇。名眾難疊。故加等字。以攝餘二人也。 尼授尼戒。屏處問遮。比丘授尼戒。不聽屏處問難。惟到壇上十師前問也。 本法羯磨。但作方便。未是示語時節。故戒相不宣。
此有二意。一。非正授具故。二。二部僧不滿二十眾故。 大僧中授戒。稱本法尼者。令位次不廢故。不稱沙彌尼者。先受本法故。不稱比丘尼者。尚未得大戒故。 律法乃如來所制。呼召是攝眾之規。俱書大字頂格。儀式皆低一字。以便披覽。 律開邊方授具。二部減半。謂眾僧難得故。其受法禮儀。准此無異。
二部僧授戒儀式卷上
清古杭昭慶寺傳律沙門書玉記
授本法尼戒具十八法
初淨壇敷座法
(式叉摩那。或沙彌尼。學戒年滿。欲受大戒時。先徃大僧中。啟白和尚。和尚允許。先差尼部十師。其尼部十師。先到方丈頂禮和尚已。次領求戒尼至誠頂禮三拜。然後出界作法。至本部已。必須如法習儀。次第純熟。其維那師。令人灑掃戒壇。若無戒壇。必須搭就。壇上中設正座。座右安一小桌。中鋪設第二座。餘八座位。左四右四。對面而列。正受具日。懸掛旛幢。寶蓋瓔珞。壇下正中。設一香案。燃燭供花。復於屏處。設一問難小座。
次方請戒。懺摩。待回復已。清淨無染。俟候登壇)。
二鳴椎集眾法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