予年六十五。是年臥病旅邸。秋七月。直指按部。至郡訊及予。司理聞之方為理。反坐予罪。直指大不然。駮之。云某有大功於六祖。向所捨為常住計者。今姦僧得利。而反罪之。是謂平等法門乎。復行本道嚴究之。由是本府親詣山中。按僧之所開狀。逐欵審之。盡妄言無當。所誣侵常住八千餘金。予初立常住庫司清規。置有號票。凡一應錢穀收支。有監寺書記。秋毫出入。皆執號票為據。不妄發也。至是當官研覈查算。以號票為準。
無分毫及予者。時上下內外。方信予之不妄也。事乃白。當道重怒其僧。再三請予留住山中。予心已厭倦。力辭之。寓五羊之長春菴。
三十九年辛亥。
予年六十六。春三月。居端州鼎湖山養疴。初奉 赦。候 題。向無按院覆 命。故延至今。復奉重勘明。始注銷聽自便。時諸士子。相依請益。述大學決疑。
四十年壬子。
予年六十七。居長春菴。為弟子講起信論。八識規矩。乃述百法直解。以法華擊節文義。聯絡不分。學者難會。乃著品節。
四十一年癸丑。
予年六十八。居長春菴。夏為諸弟子。講圓覺經方半。即發背疽。醫不能治。幾危。大將軍漢冲王公。業為予治後事。粵人梁杏山者。酒人也。素以醫瘍名。偶至視之。曰甚矣。少遲則莫救矣。幸安心無傷也。乃純采草藥以敷之。隨手奏效。猶如弄丸。刻期取效。至冬乃痊。予為文以謝之。此疽蓋自初坐禪時所發。知是冤債。以誦華嚴經。告假者。每向於書寫。讀誦華嚴則竊發。隨禱而止。即至粤中。已兩舉不成。患在身四十八年矣。
初起時偶忘之。且不知為疽。遂成大疾。其冤業酬償。蓋以身試之不爽也。十月疾愈。初與衡陽曾儀部金簡。有南岳休老之盟。書以十數。未能也。今以書來請。遂杖策而往。乃去粤。初予至粵時。法性弟子。相從者數十。久之漸零落。唯通炯。超逸。風波患難疾病相從。未離左右。今將行。皆不捨。願從之。炯尚有羈。少遲之。擔簦以從。是年十一月至湖東。先是弟子福善。攜侍者深光。北歸探親。至是不數日。亦追至。
四十二年甲寅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