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 佛祖殿堂香燈之用。各有定例。庶不失焚修供奉報本之意。其執事諸僧。終歲奔走辛苦。亦有酬勞。務使勞逸均平。不致嗟怨。仍勘收租全缺。量為盈縮。以彰勤惰。已上四則。俱在庫內支銷。獨教授行童束修之資。除儒師乃予自備。其僧師則出於塔下減損 祖師衣鉢。訓育沙彌。以增後生慚愧。亦有定則。如此則常住錢糧。無浪費之條。典守執事。無自盜之罅。眾僧無煩優之科。常住可為長久之計矣。仍將合寺大小僧徒。盡行受戒。
以免玷辱 祖庭之呵。且省酒肉之費。以為衣食之資。斯則衣食足而禮義興。即穢邦可轉清淨佛土矣。曹溪祖庭中興。叢林紀綱再振。在此一舉。大關法運。所係非輕。除前壞法弊端。一切置之不論外。其一切事宜。自今萬歷三十年更始。永為定式。諸執事者。宜各勉力。務要奉行。不許日久因循。無賴僧徒。妄起希圖生心壞法。擅改成規。如有此等。則上稟 祖師 靈通 護法伽藍。神目鑒察。必罪不宥。明彰報應。即使姦盜壞法之徒。生遭王法。
死墮阿鼻。因果昭然。毫髮不爽。今後凡頭首司其事者。各宜時時痛自省心。不致誤招苦報。自取罪咎。立庫之初。當年租課。俱係下年徵收致庫。而現年預支無出。余先備銀三百二十五兩在庫抵墊。陸續支銷。以為常住張本。待後租課節年補還。今將應行條例。開列於後。永為定規。以便遵守。
計開一設職事
監寺四名。顓掌庫司。收支常住錢糓。置辦什物。主張山門大事。以副住持。凡事務同心議處。內以一人顓管鎻鑰。經理收貯一應錢糧什物。庶有責成。內以一人監收租課。舉劾弊竇不使濫觴。為眾紀綱。
設庫司書記一名。專管收支登記帳簿。以備稽查。不致疎漏。 戶長一名。此乃舊規。專管里甲。差徭糧稅。仍照常規。此即古副寺。 都管一名。此職即古規都知事。乃知事首領。今即以此職。統充莊主。率領都寺。徵收各莊租課。催辦合寺糧差。以副戶長。亦名直歲。 都寺九品。此即古知事。以佐都管徵收糧差。輪流直月。以應接官長。幹辦山門大小事務。此十執事。今照本寺十房舊規。輪流各房挨當。歲終一換。故前此已往。
皆無賴者。多不能料理大事。今特選擇才力出眾者。充之。如遇年終更代之期。住持監寺。仍察賢勞出眾者。照舊留用。不堪者。或有他緣。不能應者。即選公廉老成者代之。如有不守清規。抗法循私。或與佃戶通同。破壞常住。拖欠租課。或貪圖小利。掊尅佃民。剝削眾僧。有傷大體者。都管監寺。不許容隱。即時舉白住持。鳴鐘集眾。對 祖師前。明證其罪。輕則量懲革黜。別選能者代之。不待歲終。重則呈首到官。以法治之。以警其餘。
住持亦不許姑息循情。以養成大害。慎之。慎之。
一明收支收有五欵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