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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-菩提道次第略论--宗喀巴*导航地图-第54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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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又说言,虽成善趣之因施戒诸善,亦是生死因不成菩提之因,此当平心而论。又于经说,于施等六度,现行耽著,是魔之业。三蕴经亦云:“由堕所缘而行布施,及执戒为胜守护戒等,彼等一切皆当忏悔。”又梵问经云:“尽其所有一切行之观察者分别也,无分别者菩提也。”如是等处,不应误解。

初之义者,由于二我颠倒耽著,而发起行施等者,以不清净说为魔业非谓施等,即为魔业,若不尔者,说堕所缘而施,则不须堕于所缘,理应总说布施当忏悔然不如是而说故耳。修次第末编中如是答覆之理最为切要。若邪解此已,则将一切行品为执补特伽罗或法我之相,认为有相故也。苟念舍此物之舍心,及念防此恶行之防心,并如此一切善分别,皆是执三轮之法我执。则诸得法无我见者,当如嗔慢等而灭一切种为应理,不可为彼而依之矣。

若将此为此想之一切分别皆属分别三轮之法我执。则于善知识功德,及思暇满义大等,并念死,思恶趣苦,及皈依,从此业生此果,修慈悲菩提心,于行菩提心之学处等一切修学,皆是须想此者此也,从此生此,于此有此功德过失。如是思惟引生决定。于彼有几许大之决定,则法我执愈增长。又于法无我修几许大之决定,则彼等道之决定渐次微小。行与见之两方面,如寒热之相违。于此二种,无生猛利恒常决定了知之地位矣。

是故如于果时所得之法身及色身二不相违,则于修道时亦须于二我相执之寄托,须无微尘许之戏论,引起决定了知,与从此生此及于此有此功德过患等,亦引起定解,二者不相违也。彼亦于根本之见,决择二谛之理而得自在。以教理正之,于一切世出世法之本体中,决择无有尘许之自性成就,而安立胜义之量,与因果法,亦不爽毫厘,别别决定安立因果名言之量,二者彼此互助,岂成能损所损者哉。

于此若得决定,则可称为通达二谛之义及得佛意者也。第三经义,彼经尔时,是观察生住等时,说施等于真实不生,谓分别者唯是安立之意,非说不依彼等而当弃舍。此修次末编中说也。以一分道品而不足者,集经论亦云:“离善巧方便之菩萨,不应于甚深法性精进勤修。”明显说之,秘密不可思议经亦云:“善男子譬如烈火,从因而燃,因若无者,则当息灭。如是从所缘而心然,若无所缘,心则寂灭。

善巧方便之菩萨,以清净般若波罗密多,了知寂灭所缘。于善根所缘,亦不寂灭。于烦恼所缘,亦不生起。于波罗密多所缘,亦为安住。于空性所缘,亦为分别。于一切有情以大悲心,于所缘亦观也。”谓于别别所说无缘有缘,须判别也。如是于烦恼及执相之缚须缓,学处之绳则须紧。于性遮二罪须坏,于诸善业则不须坏。故以学处拘束,与为执相之缚,二者不同。守戒而缓,及我执之缚而缓,二者亦不同。坏与解脱等义,亦应善为观察。

莲花戒阿阇黎破不作意之理者,谓住于决择胜义理之见上,于余任何亦不作意,专注一趣而修者,非其所破。若非住于决择胜义理之见,而心不行动,任可亦不分别而住,为修空性者,是所破也。此是显密皆同。然显密二中,以分别慧观察已,于彼修习有如何共同与不同之理者,下文当说之。

菩提道次第略论卷四终

菩提道次第略论卷第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