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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74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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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说非理。受定不缘俱生触故。若(谓此受)似触(而)生。名领触者。(则一切)似因之果。应皆(有领因之义。应皆名为)受性。又(触)既(是)受因。(则受领此因)。应名因受。(触非受之自性)。何名自性。

  此下。皆破斥也。今先正破。受定不缘俱生触者。触生于受。受不缘触。如父生子。子不纳父也。余可知。

  若谓如王。食诸国邑。受能领触。所生受体。(故)名自性受(者)。理亦不然。违自所执。(领俱生触。为自性故。又受)不(应)自证(受)故。若(谓受虽领触)。不舍(受之)自性。名自性受(者。则)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。(以一切法皆不舍自性故)。故彼所说。但诱婴儿。

  次破转计也。彼转计云。触如国邑。受如王。触能生受。譬如由有国邑。方名为王。受能领触。譬如王能食诸国邑。而又避上应名因受之过。故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。犹言王能领国所生王体也。然既云领触所生受体。则非领俱生触。与前所执相违。又触所生即是受体。如何又以受而领之。若更转计不舍自性名自性受。则一切法。皆悉不舍自性。皆可名为受乎。故彼下。结斥。

  然境界受。非共余相。(受)领顺等(三)相(之)定属己者。名(之为)境界受。不共余(心心所之行相)故。

  由彼妄计境界受。为共余相。故别立自性受。今先破自性受竟。方申明境界受。非共余相也。受以领纳境界为相。识以了别境界为相。想以于境取像为相。欲以希望境界为相。乃至慧以简择所观境界为相。故皆不共。三释受竟。

   (癸)四释想。

  想。谓于境取像为性。施设种种名言为业。谓(先)要安立境(之)分齐(高下美恶等)相。方能随起种种名言。

   (癸)五释思。

  思。谓令心造作为性。于善品等。役心为业。谓能取境正因等相。驱役自心。令造善等。

  取正因境相。令心造善品。取邪因境相。令心造不善品。取非正非邪境相。令心造无记品。皆思心所之力也。二别释体用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