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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41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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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亦大乘征。而余乘答也。三有为。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。一现所知法。如色心等。二现受用法。如瓶衣等。如是二法。世共知有。三有作用法。如眼耳等。由彼彼用。证知是有。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。有为相者。即生住异灭四相。谓色。心。瓶。衣及眼。耳等。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。

  此经不说(生住等相)。异色心等有实自性。为证不成。非(八转声中)第六(属)声。便表异体。(以)色心之体。即色心(生住异灭之相)故。非(生灭等)能相(之)体。定异(于色心等)所相。勿坚相等。(亦可)异地等故。(又)若(使生灭等)有为(之)相。异(色心等)所相(之)体。(则无生无灭等)无为相(之)体。(亦)应异(于真如虚空等)所相(乎)。又生等(四)相。若(其)体俱(是实)有。

(则)应一切时(中)齐兴作用。(即生即住即异即灭)。若(以四相)相违故。(而)用不顿兴(者。则四)体亦(复)相违。如何(可)俱有(哉)。

 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。八啭声者。一体。二业。三异。四为。五从。六属。七于。八呼。今契经所云。三有为之有为相。此一之字。乃是诠所属义。正即第六属声。明其离有为法。无有为相。即于色心诸法体上。而辩生住异灭。非表能所。各有异体也。假使生。住。异。灭。定异于色。心诸法。则坚。湿。暖。动。亦可定异于地。水。火。风乎。又若生。住。异。灭之相。果异色心诸法之体。则不生不灭等相。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。又生。住。

异。灭。若各有体。则应一切时中。各齐兴用。若用相违。故不顿兴。则体亦相违。安得俱有乎。

  又(体既不俱。则)住。异。灭(三)用。(亦)不应俱(为现在实有。若谓生灭等)能相(与色心等)所相体俱本有。(则)用亦应然。(以用与体)。无别性故。

  彼计生属未来。住。异。灭。同属现在。故今破曰。三体既不可俱。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。设许体俱本有。则四相亦应俱有。不应独许住。异。灭是现在。别以生属未来也。

  若谓(能所体虽本有)。彼(之作)用更待因缘。(然后起者。则色心等)所(相。既)待因缘。应非本有。又(复既待因缘。则汝所)执生(住)等(能相)。便为无用。

 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。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。

   (又若谓色心等)所相恒有。而(与)生(灭)等(能相)合。(则)应无为法。亦有生(灭)等(合。以)彼(无为之恒有。与)此(有为之恒有。求其)异因。不可得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