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以第三义为正也。恶慧。谓邪简择。三摩地。即是正定。
(问曰。)掉举散乱。二用何别。(答曰。)彼(掉举)令易解。此(散乱)令易缘。虽一刹那。解缘无易。而于相续。有易义故。(问曰。)染污心时。由掉乱力。常应念念易解易缘。(何故有时专注一境。答曰。)或由念等力所制伏。如系猿猴。有暂时住。故掉与乱。俱遍染心。
此更料简并释疑也。初一问答。是对掉举料简用别。易解者。改其能知之心。易缘者。更其所缘之境也。次一问答。释疑可知。
(辰)八释不正知
云何不正知。于所观境。谬解为性。能障正知。毁犯为业。谓不正知者。多所毁犯故。有义。不正知(乃是)慧一分摄。说是烦恼相应慧故。有义。不正知(乃是)痴一分摄。瑜伽说此是痴分故。令知不正。名不正知。有义。不正知(乃是慧痴)俱一分摄。由前二文影略说故。论复说此遍染心故。
亦第三义为正。二广释别相竟。
(寅)三释与并及。
(颂中)与并及(之为)言。显随烦恼非唯二十。(以)杂事等说。(复有)贪等多种随烦恼故。(当知)随烦恼名。亦摄(根本)烦恼。(以即)是前(根本)烦恼(之)等流性故。(若夫)烦恼同类(之)余染污法。(则)但(可)名(为)随烦恼。(以)非(根本)烦恼摄故。
烦恼同类余染污法。如有覆无记之悔眠寻伺等是也。
(然今)唯说二十随烦恼者。谓非(根本)烦恼。(又)唯染粗。(不同悔眠等通于善及细)故。此余染法。或(即)此(之)分位。或(是)此(之)等流。皆此(二十)所摄。随其类别。如理应知。初正释颂文竟。
(丑)二诸门分别十二。初假实门。(至)十二随境立名门。(寅)今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