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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*导航地图-第161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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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则仍)即总四法。(若云)令不散乱。(则又)应是等持。(若云)令同取境。(则又)与触何别。(若云)令不忘失。(又复)即应是念。如是推寻不放逸用。离无贪等竟不可得。故不放逸。定无别体。

  此问答破异解也。六释不放逸竟。

   (辰)七释行舍

  云何行舍。(亦即)精进(及无贪等)三根。(又能)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。对治掉举。静住为业。谓即四法。令心远离掉举等障。(寂)静(安)住。名(之为)舍。(所言)平等正直无功用住。(乃约)初中后位。(以)辨舍(之)差别(相也)。

  简非舍受。故名行舍。初位名平等。中位名正直。后位名为无功用住。此正释体性业用。亦依四法假立也。

  由不放逸。先除杂染。舍复令心寂静而住。(故)此(行舍。亦)无别体。如不放逸。离彼四法。无相用故。能令寂静(者。)即(彼精进等)四法故。所令寂静(者。又)即心(心所)等故。

  此释伏难也。难曰。不放逸与行舍。既皆以四法为体。云何而知此二有别。故以先后功能答之。虽约先后功能差别。其实更无别体也。七释行舍竟。问曰。不放逸与行舍。既分先后。何得俱遍善心。答曰。未有既不放逸而犹不静住者。亦未有正静住而仍放逸者。义虽先后。起必相应。

   (辰)八释不害

  云何不害。于诸有情。不为(侵)损(逼)恼。(即以)无嗔为性。能对治害。悲(伤怜)愍为业。谓即无嗔。于有情所不为损恼。假名不害。(当知)无嗔。翻对断物命(之)嗔。不害正违损恼物(之)害。(所云)无嗔与乐。不害拔苦。是谓此二粗相差别。(据)理实(论。则)无嗔。实有自体。不害(不过)依彼(无嗔)一分假立。为显慈悲二相。(有差)别故。(又复)利乐有情。彼(慈悲)二(法最为)胜故。

  无嗔即慈。故能与乐。不害即悲。故能拔苦。此正释假立不害之义也。

  有说不害非即无嗔。别有自体。谓贤善性。(问曰。)此相云何。(答曰。)谓不损恼。(破曰。)无嗔亦尔。宁别有性。谓于有情不为损恼。慈悲贤善。是无嗔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