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约集起思量义胜立名。虽互相依。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。
或名色识乃至法识。(则是)随境(而)立(其)名。(以)顺(于)识(之)义故。谓于(色声香味触法)六境了别。(乃)名(为)识。色等五识。唯了色等(各各一尘)。法识通能了一切法。或(第六)能了(差)别(之)法。独得法识名。(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。不能了差别法。不名法识)。故六识名。(亦)无相滥(之)失。
此复名依境而立六识名也。色等下。释伏难。难曰。五尘亦皆名法。法亦惟是五尘及五尘落谢影子。何故第六独名法识。释有二义。一者。前五识各局一尘。第六识通了六尘。二者。前五识但了一味性境。第六识能了种种差别之法。故亦不相滥也。
此后随境(所)立六识(之)名。(乃)依五色根未自在(位而)说。若得自在诸根互用。一根发识缘一切境。但可随根(立名。乃)无相滥(之)失。
谓此六识。有两种名字。前云眼识乃至意识。是随根立名。后云色识乃至法识。是随境立名。然此后随境所立之名。但可依未自在位说耳。若至诸根互用。一根发识。通能缘一切境。设名色识乃至法识。未免相滥。但可随所依根立名。始无相滥之失也。
庄严论(中但)说如还五根。一一皆于五境转者。且依粗显同类境说。佛地经说。成所作智。决择有情心所差别。起三业化。作四记等。若不遍缘(六尘诸境)。无此能故。
此释难也。难曰。若谓诸根互用。一根发识缘一切境。何故庄严论中但说如来五根。一一皆于五尘境转。不云徧于一切法转耶。释曰。且依粗显同类境说耳。非不徧缘一切境也。故更引佛地经以证遍缘。言粗显同类境者。即指五尘。其相粗显。又同一性境之类故也。此等粗显同类之境。未自在位决定不相融者。今自在位尚可互缘。况法尘境。本来细微不相窒碍。岂自在位反不得遍缘哉。言四记者。记即是答。一者一向记。二者分别记。
三者反诘记。四者舍置记也。
然六转识所依所缘。粗显极成。故此(颂中)不说。前随义便。已说所依。此所缘境。(姑俟)义便当说。
此释疑也。疑曰。前第七识颂中。有所依所缘二门。今此六识。何故不说。答曰。此六转识。依于六根。缘于六尘。粗显极成。故颂不说。然前论中。因义便故。既已傍论诸识所依。至于此六识所缘境相差别。亦俟义便。乃当说之。初释差别门竟。
(壬)二释性相两门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