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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四

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五

蕅益沙门智旭述

   (癸)二例论受义

  此染污意。何受相应。

  既释第二能变。第六余相应门。故更例初能变以论受俱门也。此先假问征起。下有三解。第三为正。

  有义。此(第七识所)俱。唯有喜受。(以)恒内执(第八识之见分为)我。生喜受故。有义。不然。(若如所说。则)应许喜受。乃至有顶。违圣言故。应说此意。四受相应。谓生恶趣。忧受相应。缘不善业所引(之真异熟)果故。生人(道及)欲天。(幷)初(静虑第)二静虑。喜受相应。缘有喜地善业(所引异熟)果故。第三静虑。乐受相应。缘有乐地善业(所引异熟)果故。第四静虑。乃至有顶。舍受相应。

缘唯舍地善业(所引异熟)果故。

  有顶。谓三有之顶。即非想非非想天。余可知。

  有义。彼说亦不应理。此(第七识。从)无始来。任运一类缘内执我。恒无转易。与变异受。不相应故。又此末那。(但是)与前藏识义有别者。(颂中)皆别说之。若(使有)四受俱。(则颂)亦应别说。(今颂)既不别说。(决)定与彼(藏识相)同。故此(第七)相应。(亦但)唯有舍受。

  变异受。谓忧。喜。苦。乐。改变不同之受也。余可知。初未转依竟。

   (丑)二已转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