予年六十五。是年卧病旅邸。秋七月。直指按部。至郡讯及予。司理闻之方为理。反坐予罪。直指大不然。驳之。云某有大功于六祖。向所舍为常住计者。今奸僧得利。而反罪之。是谓平等法门乎。复行本道严究之。由是本府亲诣山中。按僧之所开状。逐款审之。尽妄言无当。所诬侵常住八千余金。予初立常住库司清规。置有号票。凡一应钱谷收支。有监寺书记。秋毫出入。皆执号票为据。不妄发也。至是当官研核查算。以号票为准。
无分毫及予者。时上下内外。方信予之不妄也。事乃白。当道重怒其僧。再三请予留住山中。予心已厌倦。力辞之。寓五羊之长春庵。
三十九年辛亥。
予年六十六。春三月。居端州鼎湖山养疴。初奉 赦。候 题。向无按院覆 命。故延至今。复奉重勘明。始注销听自便。时诸士子。相依请益。述大学决疑。
四十年壬子。
予年六十七。居长春庵。为弟子讲起信论。八识规矩。乃述百法直解。以法华击节文义。联络不分。学者难会。乃着品节。
四十一年癸丑。
予年六十八。居长春庵。夏为诸弟子。讲圆觉经方半。即发背疽。医不能治。几危。大将军汉冲王公。业为予治后事。粤人梁杏山者。酒人也。素以医疡名。偶至视之。曰甚矣。少迟则莫救矣。幸安心无伤也。乃纯采草药以敷之。随手奏效。犹如弄丸。刻期取效。至冬乃痊。予为文以谢之。此疽盖自初坐禅时所发。知是冤债。以诵华严经。告假者。每向于书写。读诵华严则窃发。随祷而止。即至粤中。已两举不成。患在身四十八年矣。
初起时偶忘之。且不知为疽。遂成大疾。其冤业酬偿。盖以身试之不爽也。十月疾愈。初与衡阳曾仪部金简。有南岳休老之盟。书以十数。未能也。今以书来请。遂杖策而往。乃去粤。初予至粤时。法性弟子。相从者数十。久之渐零落。唯通炯。超逸。风波患难疾病相从。未离左右。今将行。皆不舍。愿从之。炯尚有羁。少迟之。担簦以从。是年十一月至湖东。先是弟子福善。携侍者深光。北归探亲。至是不数日。亦追至。
四十二年甲寅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