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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五分律云。有一比丘。狂病行淫。狂差生疑。问佛。佛言。狂者不犯。若散乱心。病坏心。亦如是(和字函第八卷)。

常住护持犹眼目衷私辄取失人身

  要集。问云。何故盗用僧物。罪偏重耶。答曰。施主本舍一毫一粒。拟供十方。鼓钟一响。遐迩同闻。圣凡受用俱成道业。冥资施主。得益无边。招善既多。获罪宁少。今见愚痴众生。苟贪福物。将用资身。或食啖僧食。或受用花果。或以僧畜乘骑。或将僧奴随逐。或私借贷僧物不还。或以官势伺求僧过。如是等损具列难尽。静思此咎。岂不痛心。今护不与者。非是悭惜不惠。盖愍白衣虑受来苦。若将与者。非直损俗。亦及知事。未来生处。

同受其殃。

  又举宝印经云。佛法二物。不得互用。由无与佛法物作主。复无可咨。白。不同僧物。常住招提。互有所咨。若用僧物。修治佛塔者。依法取僧和合得用。不和合者。劝俗人修。若佛塔有物。乃至一钱已上。以施主重心故舍。诸天及人于此物中。应生佛想塔想。乃至风吹烂坏。不得贸宝供养。以如来塔物。无人作价也。

  罪福决疑经云。或施主本拟作释迦。改作弥陀。本作大品。改充涅槃。本作僧房。改供僧食。本施二众。改入一众。本拟十方。回入现前。皆违反施主。计钱多少。满五成重。减五得兰。故四分律云。许此处。乃与彼处。皆犯罪也。准此文检校。佛像有余彩色。不得作菩萨圣僧等形。以师徒位别故不得互用。乃可作余庄严具。还将供养佛。不犯。若施主情通。一铺佛像。任意庄严。通作无罪。

  五百问事律云。用佛彩色。作鸟兽形。得罪。除在佛前供养不犯。问曰。今时斋上有佛钱。未审此钱入何等用。答曰。若施主本心造像。只得造像。不得别用。(楹字函十四卷)。

  庄椿云。盗常住一文钱。一日一夜长三分七厘利。第二日夜利上又长利(同前三分七厘算之)。来世作牛马偿之(牛日还八文马日还七文)。所以云。作一生之容易。为万劫之艰难。若舍一文钱入常住。一日一夜长福亦尔(第九篇)。

○莫谓僧财欺可取○须知阎老不相饶

  法苑举十诵律云。官吏工匠恶贼。于僧有损益者。佛开知事。出僧物看待。并得无犯。此非俗人合消。但开知事不看待者。于佛僧有损。(壁字函第二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