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东坎西。下卦尽离明之用以致济。犹如杀牛。九五以坎中刚正之实德而享受之。曾不费力。犹如禴祭。盖虽有其德。苟无其时。不能致此。虽有其时。苟无实德。亦不能致此也。而思患豫防之旨。则在以诚不以物中见之。
上六。濡其首。厉。象曰。濡其首厉。何可久也。
以阴柔居险之极。在济之终。所谓终止则乱。不能思患豫防者也。如渡水而濡其首。不亦危乎。
(坎下离上)
未济。亨。小狐汔济。濡其尾。无攸利。
既有既济。必有未济。以物本不可穷尽故也。既有未济。必当既济。以先之既济。原从未济而济故也。是以有亨道焉。然未济而欲求济。须老成。须决断。须首尾一致。倘如小狐之汔济而濡其尾。则无所利矣。
彖曰。未济亨。柔得中也。小狐汔济。未出中也。濡其尾无攸利。不续终也。虽不当位。刚柔应也。
六五之柔得中。所谓老成决断。而能首尾一致者也。未出中。言尚未出险中。此时正赖老成决断之才识。首尾一致之精神。而可不续终如小狐乎。然虽不当位。而刚柔相应。则是未济所可以可亨之由。
象曰。火在水上。未济。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物之性不可不辨。方之宜不可不居。故君子必慎之也。如火性炎上。水性润下。此物之不可不辨者也。炎上而又居于上。不已亢乎。是宜居下以济水。润下而又居于下。将安底乎。是宜居上以济火。此方之不可不居者也。如水能制火。亦能灭火。火能济水。亦能竭水。又水火皆能养人。亦皆能杀人。以例一切诸物无不皆然。辨之可弗详明。居之可弗斟酌耶。
初六。濡其尾。吝。象曰。濡其尾。亦不知极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