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。或有身根並色等四者。
總說五根扶塵四大。四根隨一。若爾。應亦總難。檢彼文。
章。或有唯六至並身等五者。
眼等四根隨有於一。身根及彼扶根四塵名身五。兼前為六。
章。如上造色身增地為六者。
此即能所二造合明。身者身根。言香兼攝色味觸三地為因。於依身增勝故別舉之。但言為亦非無所餘。
章。加水火風為九者。
除眼等根。為十者。眼等隨一。
章。離輪光至其多少者。
此離輪光能所有五。所發四大以為能造。所造但色一也。
章。六十四至無有彼法者。
有能造大衣有所造。若無所造能造亦無。是能所相屬也。因文便。故略引彼文令起問答。或證能所二造非定相屬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