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云。般若清淨者。(此再牒前經也)將無以般若體性真淨。本無惑取之知。
將無以者。擬議經旨之語。本覺為智。所依曰體。體不可改。曰性。體即性也。真淨者。非離染之淨。乃真實清淨也。本無惑取之知者。釋無知見等。為真淨義。非離惑取。曰無知。乃本自無惑取。故曰無知。
本無惑取之知。不可以知名哉。
結成清淨無知之義。破前二疑也。
△二重顯體用。
豈唯無知名無知。知自無知矣。
豈唯體無知。故名清淨無知。有知之用。常自清淨無知也。故體用不二。旨清淨故。故曰真般若者清淨無知等也。
△三結顯正義。因答難斷疑已。故結顯前權實體用不二之正義。文二。初結顯前義。
是以聖人以無知之般若。照彼無相之真諦。
即體之實智。照真諦理也。然此但契自智之無知。即照無相之真諦。非謂外有真諦。以為所照決定之相。
真諦無兔馬之遺。般若無不窮之鑒。
兔馬之遺者。婆沙論以三獸渡河。入水深淺。即象馬兔喻三乘。造理有異。二乘滅妄求真。如兔馬之涉水。泛身而過。菩薩證唯心。故如大象之渡河。截流而過。故無兔馬。遺餘一乘智鑒。無不窮極故。前曰智有窮幽之鑒而無知焉。此中更合云。聖人以無慮之般若。照彼不遷之俗諦。俗諦無兔馬之遺。般若無不應之用。既一體二用。約境義分境。既真俗相融。用亦權實不二。故論中或秖就一用顯體。已知二用不殊故。今影略出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