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教授者。三中最難。親能成彼三昧行故。若行解不均。尚無自進。初文示相。
於諸下。簡示。又行解具者。德自在彼。能導我者但在於解。是故文中且舉能轉。人心者。十境非道。十乘是道。通塞者。若二十五法為通。不諳為塞。十境互發。十乘增減。皆須善明。復能善巧導達人心。方可為他教授知識。示教利喜者。指授曰示。教詔為教。令益為利。勸悅名喜。
觀心知識者。初引經。經問誰是善知識者。具以此三為答。法性能令契菩提故。六度助顯法性理故。三乘教他行六度。六論問小乘道異云何為善知識。答或先曾求大。亦能說大。若准下文。唯取內秘外現者耳。
今各下。開對。初人中三。外護者可知。
次同行者。報身功德為纓珞。丈六相好為垢衣。生滅道品為糞器。示同見思為和光。本為益彼名利物。何者。引出宅已。一期引導。訖至得記。始終共同。利豈過此。
三教授者。人正當之。不勞別解。次法性中三可知。
此則下。結示。先結數。次示法門處。言示數者。三既各三。并前初三。故成十二。前三次三者。於初事三。及人中三。並是事故。法理二三。義立三名。故皆在理。初引大品。彼開為九。失於本位。故無所論。三諦可知。
次示處者。既義對三義。如華嚴中普賢文殊等中道知識也。亦可為圓三諦知識。餘皆俗收。但彼中無二乘知識。若次第行在十住中。以彼頓部斥為魔故。故聲聞等沒而不彰。
此等下。簡判。既三諦俱云是善知識。及引華嚴。則應唯有別圓二義。羅漢之人豈知識耶。是故簡云。依華嚴經仍斥為魔。權實難測。復存於權。是故更以別教況釋。別教尚爾。況復藏通。若半與半奪。悉例二乘。世善教者尚發人心。況無學聖。頓同天主。抑揚在佛。不可一向。糓賊之譬。良可信矣。故大品云。小乘之人信方等者。如法而說可為知識。如熱病人而歎熱藥。何所妨耶。又引大品。唯至化城尚得名半。何所嫌耶。所言半者。
且據半教。斷或未半。由旬似過。借喻之言。未可全取。三昧菩提心等者。簡善知識魔。餘之二魔准例可見。圓教三種方免於魔。
第二訶欲者。文五義五。意唯在一。五義又二。所謂事理。今先事次理。縶者。絆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