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中即大師答也。即有二意。初云三道未合者。空假兩三。對三教故。人既不一。教不皆真。於理無失。一人入中。即約六即。義兼次第。
又亦得下。以此中道人教兼論。亦可橫對別接等三。三人相望故亦是橫。豈止等者。不同律文。輕重不同。約報即有燒煑等別。三諦相即。三觀互融。一塵一心皆遍法界。十誦中呼地獄為煑燒覆障。八熱十六通名煑燒。八寒黑等通為覆障。
若事下。比決。是則於事勸更加觀。未聞有觀而忽於事。
三明犯相者。譬中即以羅剎同為愛見作譬。皆損篇聚故云來乞。愛羅剎下。廣合。文九義二。意在明持。各約五篇定及三義。義二有三。即愛見理事持犯。持犯是能判。理事是犯境。愛見是犯因。言顯持者。犯亦成持。況復本淨。若從理說。本淨雖持猶名為犯。見理淨已方名復本。今先合愛。經中五段。全乞四重。半即十三。手許偷蘭。文云乞重方便者。從因為言。指許二提。微塵吉羅。今全依之為篇闕。於提舍又剩偷蘭為聚。不開第五。
亦無提舍。依立名。在大叵測。故文殊問經但列五夷.三蘭.二提.一吉。是故不可全同三藏。若破事是犯律儀。即於十中犯前三戒。分之為五。及以愛見五中。夷殘各先犯。次持蘭提吉三。但列犯相。餘持略無。夷中言汝寧等者。寧害陰身。戒囊叵得。乃至應云毒虵口等。殘犯中云摩觸等者。因果對罪。具如律文。持相中云下意等者。僧中行白名為下意。別住名擯。三十五事及本日等名之為治。
吉羅下。舉況勸持。微塵不足損於浮囊。而惜惠於羅剎者。此為沒海遠因故也。合喻可知。
貪攀下。定共。雖未證真。欲違於定。故亦名犯。
深著下。即空持也。無隨道等。有因未破。是故名為為有造業。假中例知。
深等下。犯理。
次喻見者。初文辨異因。財色一切皆然。故云觸人。無始與俱。名已生惡。未入無漏。後必起見。名未生惡。逆知防過。故須列之。故云此見雖未起等。一得少禪。二無師友。適得根本即起念著。吉羅也。而起過患。重罪也。
佛在下。引事。金容矚目。梵音盈耳。猶尚悞計。況滅後耶。故大虗空等者。彼經題稱虗空孕經。文列六重。第三云。初行菩薩見他眾生作如是言。勿行菩薩戒律精進及誦經典。作三業惡即得清淨。名第二重罪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