色者色法下。以五嚴尸。文相漸略。色者即能見識。色法即所見色。受者即領受也。此等皆須約圓釋。之檀後列忍者。越却所嚴。色色者等。具足應列色者等三。何但下。況出一切。大意同前。
此下。結成。三三昧等文略。但例前文。
觀色下。例餘作受。准文亦應更例六作。或是文悞。引法華者。威儀證作。佛道仍通。
次歷下。以忍為頭。亦以五嚴。文相更略。但舉事忍及以空觀。初可意等。事忍也。次於違下。空觀。無見別舉六受之初。無作則通舉六作。見即能見。言所見者。謂於見色而計我也。作亦如是。假中結成。一切並略。
次歷進中。先述舊釋云無別體。篤。厚也。今應作督字。卒也。勤策也。義而下。今出別體。通義非無。故縱容云義而推之。
例無明下。例釋也。如無明惑亦有通別。謂獨頭相應。今且下。正出別相。而非下。斥事。若如大師誦經觀法。則事理具足。
今觀下。理觀。初文空觀。念念者。略明中道。文略假觀。不間名精。念念名進。問。若但寄誦經。何關作受。答。通云作受。何必一行具六。故一切善。作受所攝。寄誦經明。不無其理。即對六塵誦而無間。即是於受而行精進。唯對六作。闕於臥嘿。病通臥誦。嘿誦無妨。
次歷諸禪。初文事禪。
但是下。斥事觀。
入定下。理觀。以心況定名。散心尚無。豈更計定。定即事禪。不計定散見禪實相則攝一切。故論第五下引證諸師辨誤。論意正觀九想實相。故行相後說力無畏。不壞法人於第八中尚具諸用。大乘於茲具足佛法。問。餘想發不。答。餘想非無。多在第八。
次歷智中文略。但云論文八種解釋。於八種中具有三教。於中具有能嚴所嚴。
今且下。正釋。初明世智斥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