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依下。幸更依教。諸數下。問也。大小乘經。心所非一。何以三昧但名覺意。
窮諸下。答。不可具列。舉一蔽諸。
對境下。釋意名。若觀心性。了無三昧。隨心想計。故有三別。心性雖一。隨俗立三。
如是等者。欲觀其同。先略斥異。心想見倒者。婆沙云。無常謂常。想顛倒。心顛倒。見顛倒。我樂淨等亦復如是。今亦例然。計為常等名為不覺。覺了此例非一異相。唯觀法性方乃名覺。
覺者下。立觀。三名相望合為六句。出般舟經。故六句中。非有約性。非無約名。復不許計性一向為一。所以俱結非一非三。餘合散等准例可知。
若知名下。更有六句複疎重釋。並是雙非。名性叵待。寄此複疎立三觀者。非一假。非三空。雙非中餘五句例。若於單複了達心性。即不思議。
若觀下。立觀之意。意攝遍故。苦破下。例破餘使。既是圓觀則破無明。作是觀者。識意無明。無明尚傾。諸惑安在。
故諸下。攝略。
隨自意下。名異意同。初約諸經。先觀音中。文通意別。例上可知。若准下文。意止觀中二十五三昧仍通圓別。請字初領。反請義有三。具如經中。初託優波斯那是自請。月蓋是為他請。四偈是護法請。又有三義。延請身。祈請口。願請意。又五體身。四偈口。繫念意。機既開三。應亦可爾。准觀音疏方法。亦十行事須撿。准前亦應事理二釋。百錄具有事儀。設楊枝等者。是彼菩薩手執故也。若事表理。楊枝拂動以表定。五體者。准地持.阿含。
並云肘膝及頂名為五體。若表理者。如彼經疏。若起。如五陰離薩婆。若投地。如五陰入薩婆若。起即五。表五陰。入即五。表五分繫念。數息者。今依經但從一至十。彼經疏具明。因息起三乘行。稱三寶名者。表除三障。委明行法在百錄中及正行儀并彼本經。故云可尋經補益。百錄行儀並不錄四偈。故令尋經。洗浣發露者。發露如示人。事儀如灰汁。理觀如清水。理體如淨衣。豈藏罪垢令入惡道。午前等者。日夜俱取初分故也。餘依常儀。
定不可廢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