次釋對治助開。初來意中先尅出所助。故云作本。故四三昧依圓三脫。六門是正。未顯由遮。
根利下。正約根遮以簡正助。次句中云但專三脫者。專修無作。開圓三脫。
夫初果下。況釋。言兩條者。向列二果及以世智。初條尚有事惑。次條無事。於理成障。事破理障義當對治。況復根鈍遮重者耶。第三果人。欲事惑盡故不須治。世智齊計我故。須治道故。五停中我多須修治。准此即是兩無遮句。不須對治。然初二果。緣理治惑不同凡夫。故知無遮但專六法。
助道下。明治。所依即六度是。六中從事是今正意。若人下。初治堅中云若人等者。此冠下五。下五略云脩三昧時。次戒中云積者。芒。稻也。嬾儢者。玉篇云不力也。
若用下。具辨四隨迴轉治相。前四已用四中對治。不宜須轉若兼若具等。是故總言云當依四隨。如治等者。舉者我示相。問。已明對治。不應更四。答。前直爾列。今明取益相對明之。若不樂等。明轉相者。若不樂修檀。即轉用尸乃至般若。善生乃至開等亦爾。是轉兼具。及第一義。又於對中破即對。不破即須轉兼具等。故總舉之為轉等式。所言轉者。尸至般若有次有超。超一至四。逆順間雜病去為度。五度為頭。但越本位。餘同於檀。
此病不轉而治轉也。一度五句。六度即成三十句。治若藥病俱轉。亦對亦轉亦三十句。是轉非對亦三十句。復有超間。隨事不定。若轉至四名轉名兼。若轉至五名轉亦具。不名具者。由法轉故。若具用六方乃名具。若轉至五不名具者。轉則單轉。具則同時。若也病轉藥不轉者。非轉兼具。或一向治。或第一義病中亦有超順逆間。隨其一病轉為五蔽亦三十句。一句治也。所言兼者。兼一至四。度別四句成二十四。具但六句。此約事治。三教准知。
若第一義。唯用一理以治眾病。亦可當知教。用當教理。成第一義。名通義別。圓人亦用三教之理以為對等。故知四教。展轉以前助後。又圓理雖即名第一義。因對治用亦得名對。於助六度下。次更總明合行之式。四教皆以當教之理而合行之。
有人下。欲明合行。先出異解。明十與六但是離合。濫以楞伽宗教解之。經以三乘共學之人。有證有說。以證為宗。以說為教。古人不了。以大小分之。
次引二經證六攝法。若得下。略示文意。
如禪下。正示開合。合故如事理合行。離之但事理別說。又泥澤與智。婆羅與力。但是音別。禪智二文云守本者。隨其開已自存本名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