次若一念下。第四廣明觀法。於中又二。先牒前三假以為所破。次當觀下。正明用觀。於中又三。初總歷有見三假以修觀。次別明迴轉六十四番。三明見度計轉。初又三。初正明用觀。次例破餘見。三結成無生。初又三。謂破三假。破一一假皆先以四句破。次結二空。初因成中二。先列四句。次若心下。推破。破中又二。先破。次結。初言前念等者。根無別體。即滅意是。由滅故生。即當根義。五識亦爾。由滅意生。分別能起時名意識生。
今非五識意。以緣法塵名為識耳。故以此識對根研責為有為無。根識有無雖復不同。俱在己心。故名為自。故互責之。今求叵得。此中心識由對塵立。雖二。是故文中二名互用。不依法相而分二別。為從根生責滅生。為從識生責生生。若根下。破上句。小宗雖許根生。今為破須責。若從識生。為妨最大。是故不責。識生無窮故也。
從根為下。雙定。
根若有下。雙責。初責有識則有二妨。謂根識並及能並尚生。故生無窮。若無能所。生亦不成。又意滅生。不滅非根。故無生義。況生滅並。根義不成。生義亦失。
根若無下。責下句。例餘無識皆能生也。
根雖下。縱難。此初立也。有已下。責有同前並。無同無情。又識下。責性一異。若一下。責一句。凡言性者。當生為義。若共一者。則無能所。若異下。責異句。異同無性。無性能生識。即名他生。何以計自。
次如是下。結。
若言下。破他生。自性破責。便謂由塵。望根名他。兼教證緣。即是他生。悞引成計。亦破。
次今推下。用觀先定。
塵若下。責。先責是心則有三妨。一塵非心妨。二同自生妨。三成並生妨。塵若非心容可計生。塵若是心還成並生。塵若非心下。次責非心。與前根中無識義同。亦如前責。責性例前。結。如文。
若根下。責合生。見單復破。避單計雙。名為苦生。於中二。先直難。次難性。初又二。先破。次結。初文三。初法中先立。次若各各下。責有。亦同前兩處計有。故云自他。若各各無。如二砂無油。和合亦無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