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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-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天台宗-大乘止观法门宗圆记-宋-了然*导航地图-第54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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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今問意既能相攝必須相等耶。下答云。非但相等亦乃相即。答二。初正答。云何以下辨意。常同常異者。此文之來明事相攝。故此常同常異乃約事用為言。

  第二重問答者以凡難聖。答云聖人稱理施作所以皆成者。故知事融功由於理。由聖證理所以能融。凡夫迷理但見於事。事體同情故云情執乖旨。是故不得。或曰聖人稱理施作者。由對偏情故。若事若理俱名為理。然其圓融體非不事。今曰對於偏情故圓事理俱名為理者。為取了事即理而得理名。為取事之當體自得理名。請有智者細究此意。必然自許今說為正。問。可云理之一字乃是道理而非理性。由不思議事道理本融。聖人稱此道理故事而融。答。

次文問云聖人得理便應不見別相。豈非因今文云聖人稱理故有此問。以此顯之理非道理。故淨名疏云。真性乃與眾生共有。以諸佛菩薩能得此理故有大用。豈非大師稟南嶽說乎。又復縱作道理之理。亦無害於今所立義。何者。且事是相。別有何道理而得相攝。

  第三重問答問之意者。克從法體。理體無差無相。事用差別有相。今之學者多云理無相者。乃無定一之相。非謂全無有相。請究今文。聖人得理不見別相者。為定一相。為不定相。若云不見定一相者。何云以彼小事而納大法。故知若從理體。不定之相亦乃可亡。良以相體祇是一種差別法門。不得理故故成定相。以得理故成不定相。其論亡者不出二意。一約法體定不定相。亡則俱亡存則俱存。由此二相體祇一故。二約同異亡於定相存不定相。

由即不即故答之。意者如來不獨證亦乃得用。故相無者皆悉證得。

  第四重二。初問。約體用分途為問。平等之體本既亡相。約誰論於攝與不攝。事用之體既然差別。雖云如來不壞此用。如何大小而能相收。二答。約體用相即而答。

  第五重二。初問。由向答中但云即體是用。體理用事祇有事理無礙。如何見其事事無礙。故有此問。或謂三諦既已圓妙。大師何須復說三千。今曰三諦顯言惟有事理相即。蓋由不云一假一切假。無假而不假。是以三千有事事相即。從言雖爾意則無殊。二答。不出功歸在理就法在事。所云就法在事者。一則事能即理。二則事能即事。但了理融故無法不即。蓋由一切諸法全體是理。所以諸法更互相即。尚乃凡身即是金軀。豈況丈六不即藏塵。問。

所云凡身即金軀者。何故輔行云一一界果各各具十不相混濫。答。正各具故作此說。下文復云。彼彼三千互遍亦爾。豈非凡身即是金軀。又復於各具中且如佛具十界。豈可不得指佛界地獄界即是佛界之佛界耶。問。此理難信。且如現見色相。豈可即是蘭香。答。學凡則難信。學佛則易明。問。前云從事當體乃有差別。若爾。事之體者即同眾塵。今文從事何以非之。答。今取克實論體。所謂事者但名相爾。問。事即事者功由於理。還成事理相即。

未見事事自融。答。功雖在理示相不同。由事理相即者乃體用對論。事事相即者乃就用自辨。若指此用在果而全即眾生因理者。未極佛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