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□註】別行疏云。支佛侵習為淺處。通教菩薩正習盡名彼岸。(文。此以三藏支佛。與通菩薩共論。)疏記上云。支佛修行。不立分果。深觀緣起。九種三多。(作福。供佛。聞法)福慧既隆。預侵二習。(預。進也。此釋支佛侵習之所以也。不可竟作斷習看。而連下文作難)雖未發真(真無漏智)四流莫動。(欲。有。見。無明)名得淺處。(支佛向中伏惑)頓證極果。名到彼岸。(此以支佛向。與支佛自論)通教菩薩。正盡。得淺處。
習盡。到彼岸(文。此約通菩薩正盡習盡自論)。
【■記】此別行疏明水難中文。疏以三藏支佛。與通菩薩共論淺處彼岸。記中各論二人淺處彼岸。可解。二習。即煩惱習。業習。以其福隆。故進侵業習。以其慧隆。故進侵煩惱習也。與支佛自論者與。支佛果自論也。
(舊謂支佛必須發真。方侵習氣。別行疏記云。預侵二習。復云。雖未發真。此謂難也。須知疏中以三藏。支佛與通菩薩共論淺處彼岸。記中義開二人各論。不可謂記文正釋疏中支佛侵習為淺處。以預侵二習連下雖未發真。而作難也。若如上註釋。則無妨矣)。
【■記】此段小註。正上記文句義。先出引舊并疏記文作難。次誡示疏記共論各論義別。不可下。遮其以文作難。若如下。指依上釋為妥。
△二分釋二。初明緣覺稟教四。初正明所稟教法。
值佛出世。稟十二因緣教。所謂一無明(煩惱障煩惱道)。
【□註】過去一切煩惱。皆是無明。體。即是癡。迷闇為性。無所明了。故曰無明。
【■記】此指無明名體也。初二句。指名。如法界次第云。過去一切煩惱。通是無明。以過去未有智慧光明。則一切煩惱得起。是以過去煩惱。悉是無明也。次一句。出體。如唯識論云。癡惑於諸理事。迷闇為性。當知癡。即無明也。又云。我癡者。謂無明。愚於我相。迷無我理。故名我癡。若敵體指之。亦如唯識云。此中無明。唯取能發。正惑後世善惡業者是也。末二句。謂無智照之明於諸事理。無所明了故。
【□註】注云煩惱障煩惱道者。輔行三下(十四)云。能蔽聖道故名為障。展轉互通。故名為道。並從過患功能立名(文)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