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□註】若束十二為三道。輪轉相生者。俱舍云。三煩惱二業。七事亦名果(雖有十二而二三為性三為惑業事二謂因果)。
【■記】性。類也。論云。無明愛取。煩惱為性。行及有支。以業為性。餘識等七以事為性。如是七事。即亦名果。義準餘五。即亦名因。以煩惱業為自性故。
【□註】略果及略因。由中可比二(後際略果。前際略因。中間廣說。可比知也。此準俱舍缺略義。若準婆沙。前際略果。後際略因。乃全略義。補注十二引論具釋)。
【■記】俱舍缺略義者。論言。由中際廣。可以比度前後二際。廣義已成。故不別說。意明現在既望過未成十二。當知過未。亦自相望。各有未過。故玄文云。推現三因。則說未來二果。推現五果。則說過去二因。三世推之。皆有十二支因果也。補註失詳。
【■補】前際但說無明行因。則略去果。後際但說生死果。則略去因。此是婆沙全略之義。
【□註】又云。從惑生惑業。從業生於事。從事事惑生。有支理惟此。
【■記】此頌是論釋難。論先難言。若緣起支唯十二者。不說老死果。生死應有終。不說無明因。生死應有始。或應更立餘緣起支餘後更有餘支成無窮失。不應更立。然無前過。此中世尊由義已顯。云何已顯。故舉此頌明之。
(十二因緣通名有支。道理惟若此也。此名束十二輪為三道。以能通義與輪轉義同。廣如輔行三下(十四)釋)。
【■記】論釋頌言。從惑生惑。謂愛生取。從惑生業。謂取生有。及無明生行。從業生事。謂行生識。及有生生。從事生事。謂從識生名色。觸生受。及生支生死。從事生惑。謂受生愛。由立有支。其理唯此。已顯老死。為事惑果。及顯無明。為事惑因。無明老死。事惑性故。豈假更立。餘緣起支。故經言。如是純大苦蘊集。若不爾者。此言何用。如輔行釋者。文云。束十二緣。以為三道。十二因緣。輪轉相生。是故三道。亦輪轉相生。
大論十二因緣論。婆沙十地經等並同。餘俱舍及論釋。與此記錄是同。故不重記。
【■記】束為三道者。從三煩惱。生於二業。謂從一無明。出行業。從愛取二。出有業。又從二業生七苦。謂從一行。出識等五。從一有。出生老死二也。七復生三者。識等五。出愛取二。生死二。出無明。淨意菩薩偈云。煩惱初八九。業二與十支。餘七說為苦。三攝十二法。從三故生二。從二故生七。從七復生三。是故如輪轉。一切世間法。惟因果無人。但從諸法空。還生於空法。名重城者。取困厄義。棘園。取難脫義。牽連。取繫縛義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