諸戒勿論已受未受。曾犯不犯。行者既依上來三門。求生極樂。則佛前求懺後。但自謹飭將來。不可空悔已往。自生疑障。且在家五戒本寬。但制粗述。惟殺戒必應嚴細。雖蠅蚊蟣蝨等微命。亦不得殺。當知物我一體。斷無令物慘死。而自得樂生之理。故與邪見戒並重。特列專條。逐日檢點。餘四戒寬嚴粗細。或具或不具。量力自勉可也。
持齋不必論功德。現獲三種利益。一斷殺緣。二免穢濁。三省費用。然在家必不能終身長齋。佛制有不見殺。不聞殺。不為己殺。及物自死。鳥獸殘等。為五淨肉可食。又正五九月。為四天王巡察人間善惡。名三長齋月。見梵網經。誦此經者應持。初八。十四。十五。廿三。廿九。三十。為龍樹菩薩六齋。修淨業者應持。加初一。十八。廿四。廿八。為金剛十齋。又為準提齋。持此二呪者應持。他如諸佛菩薩。蓮宗諸祖誕日。及天赦。天願。
等日。均宜齋素。各隨心願。多多益善。
佛制已受戒者。當於望日晦日。誦梵網經。若不誦者。非菩薩。非佛種子。然十重戒。實人人所當力持。即當常誦。不嫌盜法。遺教經略說戒相。為本師臨入涅槃。最後教誨。無量悲心。言盡於此。知有佛法者。皆應持誦。無分道俗也 此門實各條並重。其先後次序。為欲方便勸誘中下根耳。
五方便憶持門者。如上世出世間。一切善法。行者既隨分酌取。日有常課。自入彌陀大願門矣。還當隨緣進止。方便安心。使常與不常。不離念佛。方可一無違礙。從容到家。如為宏法。利生等事。及重倫紀條下等事。以致間輟一時多時。一日多日。不能禮誦。乃至不能念佛。及應齋不齋。而僅持十念者。於為法方便條下記之。如為客中主伴。異見生嫌。恐他謗佛。而間輟僅持十念者。於護嫌方便條下記之。如為公私急務。賓朋往來。應接不暇。
而間輟僅持十念者。於隨順方便條下記之。至於病困之中。顛沛之際。禮誦固所不能。念佛正當著力。設實身心危殆。不得自由。亦可僅持十念。於調伏方便條下記之。當知此四方便。正為萬不得已而心常憶持。故不為退惰。又當知記此一時隨緣之方便。正以勤策終身不變之有常。故不為退惰也。
淨課月單。每屆月終。彙集所記日課。隨條填入。先以一紙。佛前焚化發願。再填若干紙。分送同願。彼此互易以相攷校。並各於佛前代化發願。同生極樂。婦女則令家屬出名代送。不得自通。單末填明某某眷屬字樣。否則不收。
一寸時光。一寸命光。諸同學但日自檢點信願真切否。諸戒不犯否。淨課不退否。孝養無缺否。家門和順否。國課遵完否。如是自心自問。或生歡喜。或生慚愧。便是佛光加被。性地開明。不必頻相往來。向人討消息。尤不可集會禮誦。致多雜緣閒費。翻招疑謗。
淨侶難得。氣類難齊。苟非彼此熟識。勿相送單。至方外自有同參。雖或相識。亦勿攀引。單到不收。
送單專為互相警策。一切人事應酬。向無者不必因此而有。向薄者不必因此而厚。惟生死事大。如本人生日。或父母生日。子女彌月。則各為念佛。或念消灾延壽藥師佛。喪事則加經呪懺等。各隨心願。皆自於佛前回向發願。不得會集道場。亦不得到本家禮誦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