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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界圓融不思議體者。性具即性體性量真如不變之體也。作我一念之心等者。隨緣之用也。舉體者。全真如不變之體。以造隨緣種種之用也。既皆全體而作。即有本者如是也。有何一法不即法界。正明相吞之相也。云何相吞。秪由一塵法界不小。剎海法界不大。多亦法界。少亦法界也。下以因陀羅網釋出。其義逾明。

  △次釋諸句正明相吞三。初釋一二句境觀有本。

  是以西方十六諸境。吾心事理二觀。一一無非法界全體。

  十六境觀。從末而言。無非法界。自本而說。本非末不彰。末非本不妙。本末相依。方成妙觀。

  △次釋第四句。譬喻圓融。

  如帝釋宮中。因陀羅網。雖彼此各是一珠而影入眾珠。雖影入眾珠。而東西照用有別。

  如帝釋宮下。先舉譬本。雖彼此下。次出譬相。各是一珠。喻十六諸境事理二觀。影入眾珠。喻真如法界境觀相吞。雖彼此各是一珠。而影入眾珠喻所具三千之法。在一性中。而派之常合。雖影入眾珠。而東西照用有別。喻百界之理。在一念中而會之彌分。

  △三釋第三句。事理互吞。

  境觀亦然。以境為事。則觀為理。理能包事。是為以觀吞境。以觀為事。則境為理。理能包事。是為以境吞觀。若觀若境。或一為事。餘為理。或一為理。餘為事。彼此互各相吞。故如因陀羅網。

  初以境為事。觀為理。次以觀為事。境為理者。此約具造二說。方盡其旨。一約具說者。如一念中具足三千。則一念無差者為理。三千差別者為事。次約造說者。如一念乃根塵相對。方能現起。乃屬於事。三千性具。乃屬於理。又此三千彼彼互具。以能具者為理。所具者為事。餘法亦然。又以性具為事。以即性體性量為理。三不相雜。故各各皆為理事。是則理則俱理。事則俱事。今事理各分而互說者。乃約當情以分主賓故也。如以境為事則為賓。

以觀為理則為主。主能攝賓。賓來歸主。故理能包事是為以觀吞境。餘法亦然。是則境之與觀。一一可以互為賓主。一為事。餘為理亦如是說。乃彼此互各相吞。法喻相齊義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