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道錄卷之四十七竟
#1『輛』原作『兩』。
#2『晝』原作『書』,今據文義改。
弘道錄卷之四十八
信
君臣之信
《漢書》:楚懷王與諸將約,先入定關中者王之。當是時秦兵彊,常乘勝,逐北諸將莫利先入關,獨項羽怨秦之殺項梁,奮身願與沛公西入關,懷王諸老將皆曰:項羽為人慄悍猾賊。嘗攻襄城,襄城無遺,類諸所過,無不殘滅。不如更遣長者扶義而西,告諭秦父兄。秦父兄苦其主久矣。今誠得長者,往無侵暴,宜可下。羽不可遣,獨沛公素寬大長者可遣。懷王乃不許羽,而遣沛公西略地。
錄曰:楚懷王,豈比於漢更始乎。懷王優沛公而否項羽,觀其遣將之言,庶幾南面之庶,然而卒陷強暴之辱,所謂過涉滅頂,不可咎者也。更始忌劉稷而並執演,觀其愧作之態,真乃庸劣之流,然而自取賊劉之辜,所謂何校滅,耳聰不明者也。夫是而有異也。
沛公既定關中,乃悉召諸縣父老豪傑,謂曰:父老苦秦苛法久矣。誹謗者族,偶語者棄市。吾當王關中,與父老約法三章耳。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。餘悉除去秦法。諸吏民皆按堵如故。凡吾所以來,為吾父老除害,非有所侵暴。無恐。且吾所以還軍霸上,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。乃使人與秦吏行縣鄉邑告諭之,秦民大喜,爭持牛羊酒食獻軍士,沛公又讓不受,曰:食粟多,非乏,不欲費民。民又益喜,唯恐沛公不為秦王。
錄曰:西漢二百年之業,所以卒定於關中者,約法之肇也。孟子曰:地利不如人和。賈生之論,亦曰:仁義不施,而攻守之勢異。今觀漢庭之論,紛紛不一,婁敬田肯之徒不足深究,至於張良之智,宜乎有見,顧亦蹈奉春之緒餘,而不切根本之實意,殊不知三章之約賢於百二之形,按堵之情便於建瓶之勢。雖欲勿用,山川其舍諸。然則金城之固,寧比於父老之心,沃野之饒,孰愈於壺漿之薄。羽雖能違一時之約,獨能技百世之鼎乎。
文帝初封代王,諸呂既誅,大臣相與謀議,迎立代王。群臣張武等皆曰:漢大臣,故高帝時將帥,習兵多謀,實不可信。願稱疾無往,以觀其變。中尉宋昌曰:不然。秦失其政,豪傑並起,人人自謂得之。然卒踐天子位者,劉氏也。以呂太后之嚴,擅權專制,然而太尉以一節入北軍一呼,士皆左袒為劉氏,卒滅諸呂。此乃天授,非人力也。大王賢聖仁孝聞於天下,故大臣因天下之心而迎立大王,大王勿疑也。
代王至長安,太尉勃請問,宋昌曰:所言公,公言之;所言私,王者無私。太尉乃跪上天子璽符,夜拜宋昌為衛將軍,領南北軍,以張武為郎中令,行殿中。
錄曰:文帝二十三年之天下,次信於宋昌之片詞,張武等固不逮也。其卻太尉之請,詞意確然,益足以見其存心之篤矣。孰謂區區代邸,而有斯人哉,有斯人哉。帝之侯昌,良有以也。而張武等官,不過九卿,又足以表王者之無私矣。豈其獨惜朱虛之寸土,不以全大臣之信,而安興居之心乎。然則,公言終有負,而請閒者不可以責矣。
文帝賜南越王佗書曰:朕,高皇帝側室之子也。棄外奉北藩于代,道里遼遠,壅蔽樸愚,未嘗致書高皇帝,棄群臣。孝惠皇帝即世,高后自臨事,不幸有疾,諸呂為變,賴功臣之力誅之。已畢,朕以王侯,吏不釋之,故不得不立。今即位,乃者聞王遺將軍、隆慮侯書,求親昆第,誚罷長沙兩將軍。朕以王書罷將軍,博陽侯,親昆弟,在真定者,已遣人存問,脩治先人冢。前日聞王發兵於邊,為寇災不止。當其時長沙苦之,南郡尤甚。
雖王之國,庸獨利乎。必多殺士卒,傷良將,吏寡人之妻,孤人之子,獨人父母,得一亡十,朕不忍為也。朕欲定地犬牙相入者,以問吏,吏曰:高皇帝所以介長沙土也。朕不得擅變焉。今得王之地,不足以為大;得王之財,不足以為富,服領以南,王自治之。雖然王之號為帝,兩帝並立,亡一乘之。使以通其道,是爭也,爭而不讓,仁者不為也。願與王分棄前惡。終今以來,通使如故。陸賈至南越,南越王頓首謝罪,願奉明詔,長為藩臣,奉貢職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