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制度田以步,其闊一步,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,百畝為頃。凡民始生為黃,四歲為小,下六為中,一十一為丁,六十為老。授田之制,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,人一頃,其八十畝為口分,二十畝為永業,,老及篤疾廢疾者,人四十畝;寡妻妾三十畝;當戶者增二十畝;皆以二十畝為永業,其餘為口分。永業之田,樹榆棗桑,及所宜之木,皆有數。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,少者為狹鄉。狹鄉授田,減寬鄉之半。
其地有薄厚,歲一易者倍授之,寬鄉三易者不倍授。工商者,寬鄉臧半,狹鄉不給。凡庶人徙鄉,及貧無以葬者,得賣世業田。自狹鄉而徙寬鄉者,得并賣口分田。己賣者不復授,死者收之,以授無田者。凡收授,皆以歲十月,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。凡鄉田有餘#1以給比鄉,縣有餘以給比縣,州有餘以給近州。
錄曰:此唐授田之法也。蓋自五胡雲擾之後,民之耕農者無幾。後魏因之,各以露田授民。露田者,荒田無主,不栽樹者也。諸桑田不在所授之限。桑田者,民之永業,所常治者也。唐世因之,遂有世業口分之分。意者其初亦非公收在官,而授無田之民。祗因桑田不在所授之限者,而名為世業;因露田原授於民者,而限為口分。不然,若世業既官為,樹以桑棗所宜之木,何以仍得買賣分。
既隨其老幼之差殊,口力之眾寡,鄉田之寬狹,而官為收授之。然則但令食其所出,不令擅其所有,何以又得並賣之乎。古之立法最禁徙常。《王制》曰:井里不常。孟子曰:死徒無出鄉。今令庶人各地遷移,自狹鄉徒寬鄉,又得並賣其口分田,惟死者收之,以授無田者。如此則民安得不徒之,又安得不亡之,又安得所收之田而以授人乎。此皆施行矛盾,不知作史者之誤耶,抑為政之誤耶。
夫自秦而下千四百有餘年之問,而能行授田之法者,自唐伊始,固足以見其難矣。而其制不能無可疑。至永徽以後,始禁民不得買賣,買者還地而罰之。抑後矣。無惑乎,魚并之如故也。
凡授田者,丁歲輸絹二斛,稻三斛,謂之租。丁隨鄉所出,歲輸絹二匹,綾拖二丈,布加五之一,綿三兩,麻三斤,非寞鄉則輸銀十四兩,謂之調。用人之力,歲二十曰,閏加二曰,不役者曰為絹三尺,謂之庸。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曰者免調,三十曰者租調皆免,通正役不過五十曰。
錄曰:此唐徵科之數也。所以謂租庸調者,以人丁為本。而調之云者,猶其曰;調停之調。蓋以土產各有所宜,如絹絞施,隨宜賦其一丈,非謂各二丈為六丈也,布麻亦然。今志歲輸絹二疋,縿訑各二丈,布加五之一,綿三兩,麻三斤,非桑鄉則輸銀十四兩,疑此反重於常算矣。觀者要當以《通典》,及《會要》所載為正。《會要》:丁隨鄉所出,歲輸絹絞絞各二丈,布加五之一,綿二兩,輸布者,麻三斤,以為調。
自王公以下,皆有永業田。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總麻以上,親內命婦一品以上,親郡王及五品以上,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,有封者若縣男父子,國子太學四門學生博士,孝子順孫,義夫節婦,同籍者,皆免稅課役。凡主戶內有課口者,為課戶。若老,及男廢疾篤疾,寡妻妾,部曲客,女奴婢,及視九品以上,官不課。凡里有手實,歲終具民之年與地闊陋為鄉帳,鄉成於縣,縣成於州,州成於戶部。
又有計帳,具來歲課役,以報度支,國有所須,先奏而斂之,數書于縣門村坊,與眾知之。水旱霜蝗耗十四者,免其租,桑麻盡者免其調,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,耗亡者諸役皆免。
錄曰:此唐鐲復之政也。自王公以至於庶人,皆有品節限量,使其子孫能世守之,何以不能久致太平乎。奈何,不旋踵而失之也。故愚嘗謂,
漢子孫能守三十稅一之法,而其祖宗不能創什一中正之規,唐祖宗能設科條禁令之目,而其子孫不能存節用愛民之心。均之無能及於三代也。
太宗方銳意於治,官吏考課,以鰥寡少者進。考如增戶法失勸道者,以臧戶論配。
錄曰:此唐殿最之法也。使京官五品以上,各舉守令一人,是重之於始也。考課以鰥寡少者進,失勸導者退,是重之於終也。究其著實舉行,莫者諸州剌史。奈何自貞觀以來,重內官而輕州縣,刺史多用武臣,或京官不稱職,始補外任。帝雖銳意於治,其能身率天下乎。此唐之良史所以不若漢世之多也。
租以斂獲早晚險易遠近為差用,調輸以八月,發以九月。同時輸者先遠,民皆自槃量。州府歲市,土所出為貢,其價視絹之上下,無過五十疋。異物滋味,狗馬鷹犬,非有詔不獻。有加配,則以代租賦。
錄曰:此唐轉輸之政也。至兩稅,而後夏輸六月,秋輸十一月。此政廢矣。是時太宗方銳意於民,絕嗜禁慾,黜所玩好,且未舉封禪征伐之事,故州府歲市所貢,視絹之上下,無過五十疋,有加配,則以代租賦。此何等氣象也。貞觀以後,漸不如矣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