妻皆宦族,及適一表,棄華麗,共安貧苦。母終,服喪居於墓側。或斬其墓相,叩頭泣涕,謝曰:德之不脩,不能庇先人之樹。父老咸為之垂泣,自後人莫之犯。鄉黨州郡交舉孝廉清白異行,皆不降志,號為異行。齊王同之唱義也,張弘等肆掠於陽翟,一表乃率其同族及庶姓保於禹山。時百姓安寧,未知戰守之事,一表謀曰:古人有言,千人聚而不以一人為主,不散則亂矣。眾曰:今曰之主,非君而誰。
乃誓之曰:無恃險,無估亂,無暴鄰,無#10抽屋,無樵採人所植,無謀非德,無犯非義,戮力一心,同恤危難。眾咸從之。及賊至,乃勒部曲,整行伍,皆持滿勿發。賊服其慎而畏其整,是以皆退。時人語曰:歲寒然後知松相之後凋。又曰:臨事而懼,好謀而成,其庾異行乎。
錄曰:愚觀晉之靡俗,而有袞之異行,豈惟明愧八王,幽慚裴衛,無亦生恥元規,死羞叔預者歟。夫以一疾而知歲寒之松植,與更八王而不識板蕩之忠臣者,何天淵也。眾皆貴盛,父獨守貧,與慾而無厭,責而無止者,何懸絕也。臨事而懼,好謀而成,與輕薄造難,淺謀起釁者,又何逕庭耶。幽顯不易,執事勤恪,與懷鴆相加,凶逆自恣者,又何南北耶。是知鬼魅離離而陽德丕顯,汙穢籍籍而昭明介爾,不有叔褒,何有晉之日月乎。
《南史》:謝弘微童幼端審,叔父混見而異之,曰:此兄深中夙敏,方成佳器。年十歲出繼從叔峻,峻司空瑛弟二子也,於弘微本總親,素不相識,率意承接,皆合禮衷。義熙初,襲峻爵建昌侯。弘微家素貧儉,而所繼豐泰,遺財祿秩,一不關與。混風格高峻,少所交納,唯與族子靈運、瞻、曜及弘微並以文義賞會,嘗共宴處,居在烏衣巷,故謂之烏衣之遊。其外雖復高流時譽,莫敢造門。
瞻等才辭辯富,弘微每以約言服之,混特所敬貴,號曰微子。後混以劉毅黨誅,妻晉陵公主詔謝氏絕婚,改適琅琊王,以混家事委之。混仍世宰輔,一門兩封,田業十餘處,僮僕千人,唯有二女。弘微經紀生業,事若在公,一錢尺帛出入,皆有文簿。高祖受命,以公主執義守節,聽還謝氏。自混亡至是九載,而室宇修整,倉庫充盈,門徒業使不異平日。田疇墾闢,有加於舊。主嘆曰:僕射平生重此子,可謂知人,僕射為不亡矣。
中外姻親、道俗義舊見公主之歸者,入門莫不嘆息,或為之涕流,感弘微之義也。
錄曰:愚觀烏衣巷之遊,真所謂芝蘭玉樹,焜耀當時。若叔源之識鑒,康樂之才美,宣遠之清悟,宣明之傑濟,然皆不得其死,獨微子無問然。其故何耶。《易》之《小過》曰:弗遇過之,飛烏離之凶,是謂災青。諸子非不才義豐辦,然皆剛躁負氣恃才,而持操不篤,違理過當,是以凶也。若微子性既嚴正,行復脩饉,其事所後瑜於所生,誠敬,內通神明,外憚言笑,不妄廉恥,寡爭正易,所謂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者也。
安往而不得哉。
弘道錄卷之二十三竟
#1『業」原作『樂』,據《十三經注疏》改。
#2『永』原作『衣』,據《十三經注疏》改。
#3『今予』原作『令子』,據《十三經注疏》改。
#4『從』原作『說』,據《十三經注疏》改。
#5『公』原缺,據《十三經注疏》補。
#6『卒』原作『率』,據《十三經注疏》改。
#7『刑侯』原缺,據《十三經注疏補》。
#8『咸』原作『人』,據《晉書》改。
#9『輾』原作『輒』,據《晉書》改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