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行法官奏弟子傳法度師,北院出官者,令從北院計銜南院出官者,令從南院計銜,違者徒八年。
一、行法官奏弟子傳法,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,如或人情或以勢力而亂奏者,並各徒三年。若得其人者,補三官。
一、行法官奏弟子名姓,用庚申、甲子二日,保奏不論有無品人,並得參佩正法,及便宜申請,令入四五品官者聽。
一、行法官非庚申、甲子日而輒欲申請,非次遷擢者,並各徒九年,再三申請者,臧壽半紀。
一、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,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外,方許保奏,違者除名落職,徒三年。
一、法官傳受弟子正法,須得給統兵印,并都攝符,令其統制神吏,驅役鬼神,統兵印文、仙都總攝之印,作兩行疊篆。
都攝符即三元符也。以黃絹篆之,於符兩節寫墨敕給付某人收執,驅斬一切神鬼,後度師寫姓名會押,違此者神吏不聽。傳法人驅使,遂為虛設,非徒行法無益,又且天譴必臨。
一、法官傳受弟子,有始而無終者,不盡其所學者,徒九年。如弟子學而有始無終者,亦如之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若弟子而不問,師而不傳者
一、法官傳受弟子,不問男官女官,並須得人,而傳不得妄泄,違者徒三年。
一、法官說話口是心非,徒二年。如事出不得已者,非。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,斥叱弟子者,徒三年。
一、法官見世問有異常人者,許令上章表,或申狀被坐此人所為,外函上寫朱表,不下天曹,直進太上御前,以待差官超
擢,填上元八品仙官,見缺如是,常日章表申狀,而不經諸司檢驅者,徒八年。
一、法官傳受弟子秘訣,而隱真出偽,或傳而留一字,或咒是而訣非,或訣是而咒非者,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一、法官職列仙卿者,許奏斬伏魔等使,違者準前律。
一、法官職列帝君品者,許辟奏五嶽四讀等官,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,許。
一、法官職列高真者,許奏洞陽等帝君,違者準前律。
一、法官職列上章典者,許進章表,違者徒六年。
一、法官不受都功籙者,不得申黃刺及進章表,違者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滅身。或不知者,積罪愆貫盈,差三官追取,令使萬劫受罪,或入石炭等獄。
一、法官職列七品,不許牒天曹并五嶽,及六品官,方許。違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一、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,許令其便宜申奏。
一、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,許遷入南司從別計御,違者除名落籍,舉過不論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