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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,請符水者,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,處斬。
 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,法官行司斷病人家,呼召不到者,處斬。
 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,針决,流三千里。
  諸土地守鎮宅宇,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,仰捉縛,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。若情理重者,一面送至一方一隅。若聽知而不捉者,處斬。
  諸土地方隅之內,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宇,而不具狀申論者,杖一百。知而相底蓋者,處斬。
 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,杖一百。
  諸土地,關行指揮,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,針决落職。
  諸土地有功於民,無過於物,年月已滿,差官替代,任入陰司出官。
 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,召而不至者處斬。
 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,而有揩磨污損者,針决,流三千里。
 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,杖一百。
 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,針决,流八千里。
  諸土地承受《女青詔書》抽取亡人魂魄,至陰司所在去處,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,處斬。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,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,分形。
 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,
  即時回申,待憑依墨勑斷。違者處斬。
 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,仰法官原情定罪。
竈神
  諸竈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,杖一百。
  諸竈神香煙亂奏事者,處斬。
  諸竈神守鎮宅宇,放祟入宅,而與土地相爭者,處斬。
  諸竈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,仰具狀申謝,違者杖一百。
  諸竈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禍於所居之人者,針决,流八千里。傷人者,分形。
  諸竈神遇民間修其宅宇,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將吏入安置,修茸畢,方回歸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