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 月 日具法位姓 某 狀申。
申東嶽
具位姓某,
昨據齋主某投詞,乞就某處,崇建
無上黃籙大齋。追薦亡某等魂,及下元苦爽,同遂生方事。某領詞難抑,已於某月某日,先颺寶旛,謄詞上奏,頂祈
赦恩,宣示冥陽,停囚罷對。今者齋事扣期,合就齋所,建立神虎攝魂壇,追取上件亡魂,前來受度。除再具奏
天廷,及抄錄亡魂玉曆,申聞都省,乞頒行外,所有該度合干名數生死因,依今具帳狀一本,隨狀見到,須至申
聞者。
右謹具狀,上申
東嶽天齊仁聖帝聖前。伏望
聖慈,再垂
省覽,特賜
聖旨,下嶽府合屬曹案。檢會帳狀內鄉井姓名,傳報冥曹幽獄,應干拘囚去處。不論業報淺深,有無綰繫,已未結正,普該赦恩。交付承行官吏管押,來詣所立攝魂壇,現跡報應,以伺建齋,上承
恩霈,受化更生。干冒
聖威,某下情無任俟
命之至,謹狀。
年 月 日具法位姓 某 狀申。
牒州縣城隍
靈寶大法司。牒上某州縣城隍主者。
昨據齋主某投詞,乞就某處,崇建
無上黃籙大齋,追薦亡過某等,泊下元苦爽,同遂生方事。本司領詞難抑,已於某月某日,先颺寶旛,上聞齋意,請頒
帝命,普赦幽沉,併備牒貴司知委。今者齋事扣期,合就齋所,建立神虎攝魂壇。奉行混元玉札
追取亡魂,赴壇受度。除再飛奏天廷,及具該度姓名帳狀,申聞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