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正义曰:“古者方十里,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,此兵赋之法也”,案《司马法》云:“成方十里,出革车一乘。”《司马法》又云:“甸方八里,出长毂一乘。”郑注《小司徒》云:“若通沟洫之地,则为十里。若除沟洫之地,则为八里。”故云“六十四井出车一乘”。云“成国之赋千乘”者,襄十四年《左传》“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”,谓满千乘则为成国,是公侯之封也。案千乘之赋,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。
案《周礼》“公五百里,侯四百里”,则是过千乘。云“不过千乘”者,其地虽过,其兵赋为千乘,故《论语》注云:“虽大国之赋,亦不是过焉。”其兵赋之法,王畿之内六乡之法,家出一人,万二千五百家为乡。《小司徒》云“五师为军”,则万二千五百家为一军,是一乡出一军。又云天子六军,是出於六乡。凡军制,《小司马》云:“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。”此师之制也。
凡出军之法,乡为正,遂为副,则遂之出军与乡同。故郑注《小司徒》云“乡之田制与遂同”,则知遂之军法与乡同。其公邑出军,亦与乡同,故郑注《匠人》云:“采地制井田,异於乡、遂及公邑。”则知公邑地制与乡遂同,明公邑出军,亦与乡同。其公卿大夫采地,既为井田,殊於乡遂,则出军亦异於乡、遂也。故郑注《小司徒》:“井十为通,士一人,徒二人。通十为成,革车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。
十成为终,革车十乘,士一百人,徒二百人。十终为同,革车百乘,士千人,徒二千人。”此谓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也。其王畿之外,谓诸侯大国三军,次国二军,小国一军,皆出乡遂,故《费誓》云“三郊三遂”,是诸侯有遂也。其诸侯计地出军,则《司马法》云:“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马一匹,牛三头。四丘为甸,出长毂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马四匹,牛十二头。”故成元年作丘甲,杜、服俱引此文以释之。
又《论语》云:“道千乘之国。”郑注引《司马法》“成出革车一乘”,但十里、八里不同,於上已释,此皆谓天子诸侯兵赋也。又《异义》云:“天子万乘,诸侯千乘,大夫百乘。”此大判言之,尊卑相十之义,其间委曲,乡遂、公邑分别不同也。故《鲁颂》云“公车千乘”谓大总计地出军也。“公徒三万”,谓乡遂兵数也。是国界计地与乡遂数不同。
诸侯城方十里,出赋之时虽革车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其临敌对战之时,则同乡法“五人为伍、五伍为两”之属也。故《左传》云:邲之战,楚广有一卒,卒偏之两。又云:两之一卒適吴。是两军对阵同乡法也。《牧誓》云:“武王戎车三百两。”孔注云:“一车,步卒七十二人。”则出军法也。经云“千夫长,百夫长”,谓对敌时也。据《司马法》之文,诸侯车甲牛马,皆计地令民自出。
若乡遂之众七十五人,则遣出革车一乘,甲士三人,马四匹,牛十二头。恐非力之所能,皆是国家所给,故《周礼 巾车职》:“毁折,入赍于职币。”又《周礼 马质》云:“凡受马於有司者,书其齿毛,与其贾。马死则旬之内更。”又《司兵职》云:“及授兵,从司马之法以颁之。及其受兵输,亦如之。”是国家所给也。
云“高一丈长三丈为雉”者,《异义》古《春秋左氏》说云“百雉为长三百丈,方五百步”者,六尺为步,五六三十,故三百丈为五百步。云“子男之城方五百里”者,《周礼 典命》云:“子男五命,其国家、宫室以五为节。”国家谓“城方”也。是子男城方五里也。云“百雉者,此谓大都,三国之一”者,言子男五里,积千五百步。《左传》云:“大都参分国之一。”子、男大都三分国城而居其一,是大都五百步为百雉也。
但国城之制,凡有二义,郑之此注,子、男五里,则侯、伯七里,公九里,天子十二里。案郑注《驳异义》又云:“天子城九里,公城七里,侯、伯之城五里,子、男之城三里。此云‘百雉’者,谓侯、伯之大都。”杜预同焉。与郑此注异也。经云“家富不过百乘”者,诸侯之卿采地也。故《左传》云“唯卿备百邑”,地方百里也。直云唯卿百邑,未知天子、诸侯、公、卿、大夫采地大小。案郑注《小司徒》云:“百里之国,凡四都。
五十里之国,凡四县。二十五里之国,凡四甸。”又云:“采地食者皆四之一。”说者据此以为公食百里,卿食五十里,大夫食二十五里。其诸侯之卿、大夫,传云“卿备百邑”,《论语》云“百乘之家”。此据诸侯臣之采地,则公之孤、侯伯之卿与天子三公同,俱方百里;公之卿与侯伯之大夫,俱方五十里;公之大夫与侯伯之下大夫,俱方二十五里。其子、男之地,唯方二百里以下,其卿之采地不得复方百里。
案《易 讼卦》注云:“小国之下大夫,采地方一成。”其定税三百家,唯有此文。其子、男中都、大都,无以言之。案郑注《论语》云:“伯氏骈邑三百家。”云齐下大夫之制,似公侯伯下大夫唯三百家者。但春秋之时,齐之强臣尢多,故伯氏唯食三百家之邑,不与《礼》同也。此皆皇氏之说。熊氏以为卿备百邑者,《郑志》以为邑方二里,与百乘别。又以诸侯臣赐地无常,得地者卿百乘,下大夫同十里之成。
子云:“夫礼者,所以章疑别微,以为民坊者也。故贵贱有等,衣服有别,朝廷有位,则民有所让。”位,朝位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