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“致义,则上下不悖逆矣”者,义能除凶去暴,故上下不有悖逆也。
○“致让,以去争也”者,以让,故无争。
○“合此五者,以治天下之礼也”者,言能和合此五者以治理天下之礼。
○“虽有奇邪,而不治者则微矣”者,奇,谓奇异;邪,谓邪恶,皆据异行之人。言用此五事为治,假令有异行、不从治者,亦当少也,故云“则微矣”。
○注“物犹”至“少也”。
○正义曰:上文云“致和用”,明和能立事,是和用互言之,有事用也。下文云“致物用”,物,谓事也,谓事须和也,是致事用互致和用也,是事必须和,和能立事,故云“互”也。
宰我曰:“吾闻鬼神之名,不知其所谓。”子曰:“气也者,神之盛也。魄也者,鬼之盛也。合鬼与神,教之至也。气,谓嘘吸出入者也。耳目之聪明为魄。合鬼、神而祭之,圣人之教致之也。
○魄,普白反。嘘音虚。吸,许及反。
[疏]“宰我”至“至也”。
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以祀先王先公,敬之至也”,此一节明宰我问鬼神之事,夫子答以鬼神、魂魄、祭祀之礼,又广明天子、诸侯耕藉及公桑之事,今各随文解之。
○“不知其所谓”者,宰我善问孔子:吾唯闻鬼神之名,不知此鬼神所谓何物为鬼神。
○“子曰:气也者,神之盛也”者,此夫子答宰我以神名,言神是人生有之气,气者是人之盛极也。
○“魄也”者,鬼之盛也”者,是夫子答鬼之事言人形魄者,鬼之盛极也。
○“合鬼与神,教之至也”者,言人死,神上於天,鬼降於地,圣王合此鬼之与神以祭之,至教之致也,是圣王设教致合如此,故云“教之至也。
○注“气谓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气,谓嘘吸出入也”者,谓气在口嘘吸出入,此气之体无性识也。但性识依此气而生,有气则有识,无气则无识,则识从气生,性则神出入也。故人之精灵而谓之神。云“耳目之聪明为魄”者,魄,体也。若无耳目形体,不得为聪明,故云“耳目聪明为魄”。云“合鬼神而祭之,圣人之教致之也”者,人之死,其神与形体分散各别,圣人以生存之时神形和合,今虽身死,聚合鬼神,似若生人而祭之,是圣人设教兴致之,令其如此也。
“众生必死,死必归土,此之谓鬼。骨肉毙于下,阴为野土。阴,读为依荫之荫,言人之骨肉荫於地中,为土壤。
○毙,本亦作弊,婢世反。阴,依注音荫,於鸩反。壤,如羊反。
[疏]“众生”至“野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鬼神之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