君之丧未小敛,为寄公、国宾出。大夫之丧未小敛,为君命出。士之丧,於大夫不,当敛而出。父母始死悲哀,非所尊不出也。出者,或至庭,或至门。国宾,聘大夫。不当敛,其来非敛时。
○为寄,于伪反,下皆同,下注“为母”、“为其罢倦”皆同。
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君、大夫、士等未小敛之前,主人出迎宾之节。
○“士之丧,於大夫,不当敛则出”者,谓士之丧,大夫来吊,其主人於大夫来吊之时不当小敛之时,则出迎大夫。
○注“出者”至“敛时”。
○正义曰:云或至庭者,谓世子迎寄公及国宾,士出迎大夫、士也,皆至庭,故下文云“降自西阶”。又云“上於大夫亲吊,则与之哭,不逆於门外”是也。云或至门者,谓大夫於君命,故下文云“大夫於君命,迎于寝门外”是也。以此言之,则世子於天子之命,士於君命,亦皆然也。云“不当敛,其来非敛时”者,上君与大夫。云“未小敛”,谓未敛之前去小敛远也。士云“不当敛”,谓去小敛近,大夫与士至小敛相逼也。
士於大夫,虽与小敛相逼,不当敛之时尚为大夫出,若未小敛之前,为大夫出可知也。案《檀弓》云“大夫吊,当事而至,则辞焉”。注云“辞,犹告也,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。主人无事,则为大夫出”,彼亦谓小敛之事,与此同。敛讫,大夫至,即拜之。故《杂记》云“当袒,大夫至,绝踊而拜之,反改成踊”是也。
此但云敛,不云袭者,未袭之前,唯士为君命出,其馀则不出,故《士丧礼》未袭之前,“君使人吊,主人迎於寝门外,见宾不哭,先入门右,北面”是也。君使退,主人哭拜,送于外门外。於时宾有大夫,则特拜之。因送君使而拜之,非谓特出迎宾也。此云不当敛则出迎宾,《杂记》云“士丧当袒,大夫至,绝踊而拜之”,与此违者,皇氏云:若正当敛时不出,若敛后而有大夫至,则绝踊而拜之。
凡主人之出也,徒跣,扱衽,拊心,降自西阶。君拜寄公、国宾于位。大夫於君命,迎于寝门外。使者升堂致命,主人拜于下。士於大夫亲吊,则与之哭,不逆於门外。“拜寄公、国宾於位”者,於庭乡其位而拜之。此时寄公位在门西,国宾位在门东,皆北面。小敛之后,寄公东面,国宾门西,北面。士於大夫亲吊,谓大夫身来吊士也。与之哭,既拜之,即位西阶东面哭。大夫特来则北面。
○跣,悉典反。扱,初洽反。衽,而审反,又而鸩反。裳,际也。拊音抚。使,色吏反。乡,许谅反。
[疏]“凡主”至“门外”。
○正义曰:前经明出迎宾远近,此经更辨拜迎委曲之仪。
○“降自西阶”者,不忍当主位,降自西阶。
○“君拜寄公、国宾于位”者,寄公,谓失位之君也。国宾,谓邻国大夫来聘者。遇主国君之丧拜于位者,於庭乡其位而拜之。
○“士於大夫亲吊,则与之哭,不逆於门外”者,谓士之丧,大夫亲来吊,立于西阶下东面,主人则降自西阶下,南面拜之。拜讫,即位西阶下,与大夫俱哭,不迎大夫於门外。
○注“拜寄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正义曰:“此时寄公位在门西,国宾位在门东,皆北面”者,熊氏云“凡宾吊,北面,是其正”。故《檀弓》云“曾子北面而吊焉”,且尸在堂上,乡之可知也。知寄公在门西者,寄公有宾义,故在宾位,故知在门西。知国宾在门东者,宾虽为君命使,或本是吉使,而遭主国之丧,而行私吊之礼,故从主人之位,故知在门东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