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“载鞭策”者,又不敢执杖杖马,故但载杖以行也。
○“不敢授绥”者,君在则仆人授绥。今习仪者,身既居左,自驭而乘,虽有车右,而不敢授绥与已也。
○“左必式”者,既不空左,故亦居左,式而敬之,此言“不敢授绥”,与前“不敢旷左”文互也。
○“步路马,必中道”者,此谓单牵君马行时。步,独行也。若牵行君之马,必在中道正路,为敬也。
○“以足蹙路马刍有诛”。
○刍,食马草也。诛,罚也。此草拟为供马所食,若以足蹴踏之者,则有责罚也。
○“齿路马有诛”者,齿,年也。若论量君马岁数,亦为不敬,亦被责罚,皆广敬也。
卷四曲礼下第二
卷四曲礼下第二
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义与前篇同,简策重多,分为上下。”
凡奉者当心,提者当带。高下之节。
○奉,本亦作捧,同,芳勇反。提,徒兮反。
[疏]“凡奉”至“当带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袭之节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凡奉者当心,提者当带”,物有宜奉持之者,有宜提挈之者,各因其宜。奉之者,谓仰手当心,奉持其物。提之者,谓屈臂当带,而提挈其物。带有二处,朝服之属,其带则高於心,深衣之类,其带则下於胁。何以知然?《玉藻》说大带云:“三分带下,绅居二焉。”绅长三尺,而居带之下三分之二,则带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。人长八尺为限,若带下四尺五寸,则带上所馀正三尺五寸,故知朝服等带则高也。
而《深衣》云:“带下母厌髀,上母厌胁,当无骨者。”故知深衣之带则下也。今云“提者当带”,谓深衣之带。且古人恒著深衣,此明平常提奉,故益可知也。
执天子之器则上衡,谓高於心,弥敬也。此衡谓与心平。
○上,时掌反。国君则平衡,大夫则绥之,士则提之。绥读曰妥,妥之,谓下於心。
○绥,依注音妥,汤果反,又他回反。
[疏]“执天”至“提之”。
○正义曰:向明常法,此以下明臣各为其君上提奉之礼也。执,持也。上犹高也。衡,平也。平谓人之拱手正当心平,故谓心为衡。天子至尊,器不宜下,故臣为擎奉皆高於心,弥敬也。此衡谓与心平也。凡言衡有二处,若大夫衡视,则面为衡;此为天子执器,则上衡,谓高心也。既有二处不同,故郑云此衡与心平,明他衡者不与心平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