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“妇祔”至“故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祖姑有三人,则祔於亲”者,谓舅之母有三人,亲者谓舅之所生者,言妇祔祖姑,则祔於舅之所生者也。
○“其妻,为大夫而卒”者,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。
○“而后其夫不为大夫”者,谓妻死后夫或黜退,不复为大夫而死也。
○“而祔於其妻,则不易牲”者,谓夫既不为大夫,死若祔祭此妻,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,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。
○“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於其妻,则以大夫牲”者,此谓妻死时,夫未得为大夫也。妻死后,夫乃得为大夫。今既祔祭其妻,则得用大夫牲,妻从夫之礼故也。
○注“妻为”至“庙从”。正义曰:此谓始来仕无庙者,若其有庙,则死者当祔於祖,不得祔於其妻。今夫死祔於其妻,故知是“无庙者”。若其宗子去他国,乃以庙从,则祔於祖矣。
妇人不为主而杖者,姑在为夫杖。姑不厌妇。母为长子削杖。嫌服男子当杖竹也。母为长子服,不可以重於子为巳也。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。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无男昆弟,使同姓为摄主,不杖,则子一人杖,谓长女也。许嫁及二十而笄,笄为成人,成人正杖也。
[疏]“妇人”至“人杖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○“姑在为夫杖”者,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。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,虽不为主亦杖。若在夫家,唯为主乃杖,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,若馀非为主,则不为杖。但夫是移天之重,妇虽不为主而杖,而云“姑在”者,舅主適妇丧,则厌適子,使不杖;今有姑在,姑主子丧,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,明今姑虽为主,不厌妇也。所以知郑意然者,注下经“一人杖”云:“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成人则正杖。
”又《丧大记》云:“主之丧二日,妇人皆杖。”注云:“妇人皆杖,谓主妇、容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者也。”故《丧服传》云:“妇人何以不杖?亦不能病也。”是为郑学者,则谓为童子妇人,不能为父母杖也。而难郑者,云郑以妇人不杖,唯谓童子妇人,然童女未嫁,何以得称妇人?又《丧服传》云“童子何以不杖?不能病”,乃云“妇人何以不杖,亦不能病”,明知妇人非童子也。
故贺循等以为,妇人不杖,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,则不杖,其不为主而杖者,唯姑在为夫杖,故此《记》特明之。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,郑以此下经云“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”,既云“女子子在室”,是童女可知。云“主丧者不杖”,若主丧者杖,则此童女不杖,今由主丧者不杖,则此童女一人杖。郑据此文,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。
若其成人出嫁,妇人为主皆杖,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授大夫世妇杖。”《丧服传》:“妻为夫杖。”《小记》云:“母为长子杖。”是成人妇人皆杖也。童女得称妇人者,《丧服》小功章云:“为侄、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。”是殇之童得称妇人,未嫁而称妇人者,以其将有適人之端,故得称妇人也。
○注“许嫁”至“杖也”。
○正义曰:知“许嫁及二十而笄,为成人正杖”者,以其许嫁,则巳有出適人之理,非复在室,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,犹男子之冠,非复童子,故知“成人则正杖”也。
緦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。棺柩已藏,嫌恩轻可以不免也。言则免者,则既殡先启之间,虽有事不免。既葬而不报虞,则虽主人皆冠,及虞则皆免。有故不得疾虞,虽主人皆冠,不可久无饰也。皆免,自主人至緦麻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