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学与文明 -05-古籍收藏 - 02-儒藏 -03_礼经

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665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正在加载语音引擎...

  [疏]“妇当”至“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。“当丧而出”者,谓正当舅姑之服时,被夫遣出者也。恩情既离,故出即除服也。
  ○“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则三年”者,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。女出嫁为父母期,若父母丧未小祥,而妻被夫遣归,值兄弟之小祥,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。既巳绝夫族,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。故云“则三年”。“既练而出则已”者,巳,止也,若父母丧巳小祥,而女被遣,其期服巳除,今归,虽在三年内,则止,不更反服也。所以然者,若反本服,须随兄弟之节,兄弟小祥之后,无服变节,故女遂止也。
  ○“未练而反则期”者,此谓先有父母丧,而为夫所出,今丧犹未小祥,而夫命巳反,则还夫家,至小祥而除,是依期服也。
  ○“既练而反则遂之”者,若被遣之还家,巳随兄弟小祥,服三年之受,而夫反命之,则犹遂三年乃除,随兄弟故也。
  再期之丧,三年也。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。五月之丧,二时也。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言丧之节,应岁时之气。
  ○应,应对之应。故期而祭,礼也。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此谓练祭也。礼:正月存亲,亲亡至今而期,期则宜祭。期,天道一变,哀恻之情益衰,衰则宜除,不相为也。
  ○衰衰,并色追反,下“益衰”同。三年而后葬者,必再祭。其祭之间不同时,而除丧。再祭,练、祥也。间不同时者,当异月也。既祔,明月练而祭,又明月祥而祭,必异月者,以葬与练、祥本异岁,宜异时也。而除丧,已祥则除,不禫。
  ○禫,大感反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虞、祔而已。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。有三年者,谓妻若子幼少,大功为之再祭,则小功、緦麻为之练祭可也。
  ○必为,于伪反。注“为之”,下注“父为之”,下“为君”皆同。少,诗照反。士妾有子而为之緦,无子则已。士卑,妾无男女,则不服,不别贵贱。
  [疏]“再期”至“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。“故期而祭,礼也”者,孝子之丧亲,应岁时之气,岁序改易,随时凄感,故一期而为练祭,是孝子存亲之心,故云“礼”也。言於礼当然。
  ○“期而除丧,道也”者,言亲终一期,天道故变,哀情益衰,而除说其丧,天道当然。故云“道”也。
  ○“祭不为除丧也”者,言为此练祭,自为存念其亲,不为除丧而设,除丧、祭,自为天道感杀,不为存亲,两事虽同一时,不相为也,故云“祭不为除丧也”。此除丧谓练时除丧也,男子除首绖,女子除要带,与小祥祭同时,不相为也。若至大祥除丧,此除丧亦兼之也。大祥祭除丧,亦与大祥同日,不相为元意各别也。但祭为存亲,除丧为天道之变。庾氏、贺氏并云:“祭为存亲,幽隐难知。除丧事显,其理易识。
”恐人疑之祭为除丧而祭,故记者特明之,云“祭不为除丧也”。然祭虽不为除丧,除丧与祭同时,总而言之,练祭、祥祭,亦名除丧也。故下文云:“三年而后葬者,必再祭。其祭之间不同时,而除丧也。”又云“除成丧者,朝服缟冠”。是练祥之祭,总名除丧。
  ○注“礼正”至“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庄元年三月,夫人孙于齐。《公羊传》云“其言孙于齐何?念母也。正月以存君,念母以首事”是也。
  ○“三年”至“除丧”。